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茂名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茂名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市级统筹办法》的通知

  (四)门诊统筹。
  符合规定条件的参保人在定点社区卫生服务机构或定点基层医疗机构进行普通门诊治疗,属基本医疗保险规定范围的医疗费用,按每人每次不超过70元,每人每年350元的限额,按60%的比例由统筹基金据实支付,每年限额当年有效。办理长期异地就医的参保人,由普通门诊统筹基金按每人每月17元的标准包干支付普通门诊统筹待遇。具体按《茂名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普通门诊统筹试行办法》(茂劳社〔2010〕17号)执行。
  六、住院管理和医疗费用结算办法
  (一)参保职工患病需住院治疗的,凭本人身份证和个人账户IC卡到本市行政区域内的定点医院就医,由入住医院于住院次日(节假日顺延)通知当地社保经办机构。社保经办机构对住院职工进行核查,对不符合规定享受基本医疗保险待遇条件的,在24小时内通知医院,社保经办机构不承担其医疗费用。需转到本市外医院就医的,先由患者本人提出转院意见,报参保地社保经办机构根据患者实际情况进行核实。
  (二)参保职工出院时,凭社保经办机构发给的核查准许结算卡和本人身份证、个人账户IC卡与入住的医院按照基本医疗保险政策规定进行结算。医院按月将结算单报当地社保经办机构,由当地社保经办机构审核汇总后,报市社保经办机构办理结算手续。市社保经办机构将应支付的费用划拨给当地社保经办机构,再由当地社保经办机构划入医院账户。不能在医院直接结算的,先由职工垫支医疗费用,凭有关单据和证件到参保地社保经办机构办理报销手续。
  (三)在实现全市社保信息系统联网结算之前,本市内跨市(县、区)住院的参保人员,暂回参保地社保经办机构结算。
  七、高额医疗费用补助
  为减轻需支付高额医疗费用的参保人员的负担,保证其能够得到有效的治疗,建立高额医疗费用补助基金,具体办法按市区现行有关规定执行。
  八、定点医疗机构和定点零售药店的管理
  本市行政区域内医疗机构和零售药店的定点资格审查,统一由市社会保障行政部门负责,确认定点统一由市社保经办机构负责。对定点医疗机构和定点零售药店的监督检查和考核由市级统一组织。
  九、医疗保险基金管理
  (一)各县(市)在市级统筹前的历年医疗保险基金积累统一归集到市级财政专户,用来弥补当地医疗保险基金收支出现的缺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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