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茂名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茂名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市级统筹办法》的通知

  (三)本市行政区域内具有本市城镇户籍的灵活就业人员按《茂名市灵活就业人员基本医疗保险暂行办法》(茂府〔2006〕72号)参保缴费。
  (四)医疗保险费由地税部门按照《广东省社会保险费征缴办法》(粤府〔2001〕1号)规定负责征收。
  四、个人账户
  (一)职工个人缴纳的2%全部划入个人账户。
  (二)用人单位缴纳的医疗保险费的一部分,按如下标准分档划入个人账户:45周岁以下的按本人月缴费工资的1.2%划入;45周岁以上(含45周岁)至退休年龄的职工按本人月缴费工资的1.6%划入,退休人员按上年度全市参保职工月平均缴费工资的3%划入,退休人员原划入标准高于该水平的予以保留。
  (三)个人医疗账户基础金。将原来的按年划入改为按月划入,其标准为每人每月10元。财政全额拨款单位,由各级财政按照编制人数划到各单位,由各单位与基本医疗保险费按月一并缴纳;其他单位参保职工,由单位按每人每月10元与基本医疗保险费按月缴纳;独立参保人员由本人按月缴纳。社保经办机构将基础金按月划入个人账户。
  (四)市级统筹后,不再收取个人账户启动金。
  五、医疗保险待遇
  (一)起付标准:一级医院和未定级的医疗机构 200元,二级医院为500元,三级医院为700元,本市范围以外医院为1000元。一年内需要多次住院的重病、慢性病参保职工,从第二次住院开始降低起付标准,每住院一次起付标准降低10%,但最多只能降低30%(即起付标准最低不能低于原标准的70%)。
  (二)最高支付限额:参保职工在一年内住院基本医疗费用累计可从医疗保险统筹基金支付的最高限额为:上年度全市职工年平均工资的4倍,具体数额由市社会保障部门发文公布。
  (二)住院医疗费用统筹基金支付比例。
  参保人住院费用(按规定可报销的费用)在起付标准以上、最高支付限额以下部分,由统筹基金和职工个人账户共同分担。分担比例是:在职职工统筹基金支付80%,个人账户支付20%;退休人员统筹基金支付85%,个人账户支付15%。统筹区域外住院,统筹基金支付相应降低5个百分点。
  灵活就业人员住院医疗费统筹基金支付比例按《茂名市灵活就业人员基本医疗保险暂行办法》的规定执行。
  (三)特殊门诊药费报销。
  患有恶性肿瘤进行化疗(放疗)、尿毒症透析治疗、肾移植术后抗排斥治疗、糖尿病、高血压Ⅲ期、精神病、白内障手术和泌尿系体外碎石一次性治疗的参保人,先由个人提出申请,报市、县(市)参保所在地社保经办机构核实,可列入特殊病种门诊管理,按住院医疗费用报销规定报销门诊药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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