茂名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茂名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市级统筹办法》的通知
(茂府〔2010〕54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府直属各单位:
现将《茂名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市级统筹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执行中遇到的问题,请直接向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反映。
茂名市人民政府
二○一○年九月十九日
茂名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
市级统筹试行办法
为了进一步完善我市医疗保障体系,提高医疗保险统筹层次,增强基金保障能力,根据《
关于建立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的决定》(国发〔1998〕44号)、《关于提高我省社会保险区域统筹层次的通知》(粤府〔2001〕59号)等相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一、统筹的范围、项目
在医疗保险市区统筹的基础上,对本市所辖县(市)的城镇职工医疗保险实行市级统筹,即:统一缴费基数和缴费比例,统一医疗保险统筹基金划入个人账户的档次和划入比例,统一各项待遇计发标准,统一结算方式,统一基金归集、核算和使用,分管理。
二、统筹对象
本市行政区域内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全体参保人。
三、医疗保险费征缴
(一)单位整体参保的征缴标准。
1、基本医疗保险费:用人单位按本单位上年度职工工资总额的6.5%缴纳,职工个人按本人上年度工资收入的2%缴纳。参保人工资低于全市上年度职工平均工资的,按不低于全市上年度职工平均工资的60%申报。未达到上述征缴标准的县,最迟在3年内达到本办法确定的征缴标准和待遇标准。
2、过渡性基本医疗保险费:对退休人员(含已退休和今后退休人员)征收。每人每月按上年度全市职工月平均工资的6.5%缴交,缴费期限为10年,由退休人员退休时所在单位按月缴交或一次性预缴10年的政策性过渡性基本医疗保险费。从用人单位参保的次年起,在计算新增退休人员缴交过渡性基本医疗保险金时,要相应抵减退休人员本人已参加基本医疗保险的年限。
(二)失业职工在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参加当地的基本医疗保险,单位缴纳的基本医疗保险费由失业保险基金负担,职工个人缴纳的基本医疗保险费由社保经办机构从其失业保险金中代缴代扣。失业保险金扣缴基本医疗保险费后低于当地同期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原由个人缴纳的基本医疗保险费改由失业保险基金负担。失业人员参加基本医疗保险并享受基本医疗保险待遇的,按《
广东省失业保险条例》规定享受的失业人员医疗补助金和住院医疗费补贴相应取消。领取失业保险金期满后不再按规定缴纳医疗保险费的,同时停止享受基本医疗保险待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