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茂名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茂名市“三旧”改造非划拨国有建设用地协议出让实施细则》的通知

茂名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茂名市“三旧”改造非划拨国有建设用地协议出让实施细则》的通知
(茂府办〔2010〕43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府直属各单位:
  《茂名市“三旧”改造非国有划拨土地使用权协议出让实施细则》业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执行中遇到的问题,请直接向市“三旧”改造领导小组办公室反映(设在市国土资源局)。

茂名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二○一○年七月十四日

茂名市“三旧”改造非划拨国有
建设用地协议出让实施细则

  为加强国有土地资产管理,规范“三旧”改造中协议出让土地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暂行条例》、《协议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规定》、《协议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规范》、《关于推进“三旧”改造促进节约集约用地的若干意见》(粤府〔2009〕78号)、《转发省国土资源厅关于“三旧”改造工作实施意见(试行)的通知》(粤府办〔2009〕122号)以及《关于推进“三旧”改造促进节约集约用地的实施意见》(茂府办〔2010〕14号)等规定,制定实施细则。
  一、适用范围
  在旧城镇改造范围内,原土地使用权人须拥有改造范围内全部土地权属才能申请自行改造;若改造范围内有多个地块使用权人,各地块的使用权人可联合申请自行改造;或市场主体与其他土地权利人协商签订土地转让合同及相应房产转让合同(须经土地、房产交易机构审核),在落实相关补偿安置措施的前提下,自行收购改造范围内的多宗地块及地上房屋建筑,对收购的地块取得拆迁许可或自行拆除地上建筑物后申请自行改造。以上“三旧”改造项目用地申请自行开发改造并经县(市、区)以上人民政府批准的,其国有建设用地可由国土资源管理部门采取协议出让方式将土地使用权在一定年限内出让给原土地使用权人,原土地使用权人支付相应土地使用权出让金。
  “三旧”改造项目自行开发国有建设用地的协议出让行为按照本办法执行,各县(市、区)结合实际具体实施并加强监督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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