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茂名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茂名市区“三旧”改造国有企业搬迁、旧村庄改造土地出让纯收益返还规程》的通知

  国有企业搬迁、旧村庄改造涉及的土地、房屋等的市场价格或重置折旧价格由区以上人民政府和土地使用权人、房屋所有权人共同委托有资质的土地、房地产评估机构评估。机器设备共同委托资产评估机构评估资产价值。其中,土地储备成本由市土地储备中心委托有资质的土地评估机构进行评估后,经市国土资源局、市财政局审核后,报市人民政府审批。
  应纳入成本核算范围的项目,由区政府初核后报市“三旧”办,由市“三旧”办会同市国土资源局、市财政局、市房产管理局审核后报市人民政府审批。
  第七条 土地出让纯收益的分配。
  搬迁国有企业用地土地出让纯收益的40%由市财政支出专项用于支持企业发展,旧村庄改造土地出让纯收益的40%由市财政支出专项用于支持原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发展,剩余的60%由市、区、镇(街道)按4:3:3的比例分成。土地出让纯收益的计算按照以下方式确定:
  (一)毛地出让。
  毛地是指城市基础设施不完善、地上有房屋需要拆迁的土地。
  毛地出让的拆迁、补偿、临时安置等改造成本由公开出让竞得人直接负担。公开出让收入扣除拆迁、补偿、临时安置等改造成本及应上缴国家和省有关税费的余额为土地出让纯收益。
  (二)净地出让。
  净地指已经完成拆除平整,即不存在需要拆除的建筑物、构筑物等设施的土地。公开出让收入扣除拆迁、补偿、临时安置等改造成本及应上缴国家和省有关税费的余额为土地出让纯收益。
  (三)土地储备后出让。
  土地进入土地储备程序(入库市土地储备中心),土地出让纯收益则待土地公开出让时进行分配。土地储备后,地块公开出让收入扣除拆迁、补偿、临时安置及土地储备等改造成本及应上缴国家和省有关税费的余额为土地出让纯收益。
  第八条 土地纯收益的拨付。
  土地出让成交后,区财政部门应在土地受让价款支付到位后10天内发函告知相关企业或村镇集体,由其向区财政部门提出返还纯收益申请。区财政部门受理返还申请后,将核准的应返还纯收益数额报市财政局。
  市财政局根据区财政部门的意见,按照土地出让收入支出管理规定审核拨付资金。
  其中,区、镇(街道)应得的土地纯收益分成划入茂南、茂港两区“三旧”改造土地出让金财政专项账户。专项账户报市财政局备案监督。
  第九条 土地出让成交后,因规划调整使地价款发生增减的,企业已确定的土地收益不再调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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