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茂名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茂名市区“三旧”改造国有企业搬迁、旧村庄改造土地出让纯收益返还规程》的通知

茂名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茂名市区“三旧”改造国有企业搬迁、旧村庄改造土地出让纯收益返还规程》的通知
(茂府办〔2010〕41号)


茂南区、茂港区人民政府,市府直属各单位:
  《茂名市区“三旧”改造国有企业搬迁、旧村庄改造土地出让纯收益返还规程》业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执行中遇到的问题,请直接向市“三旧”改造领导小组办公室反映(设在市国土资源局)。

茂名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二○一○年七月十四日

茂名市区“三旧”改造国有企业搬迁、
旧村庄改造土地出让纯收益返还规程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我市“三旧”改造中国有企业搬迁、旧村庄改造土地出让纯收益返还工作,根据《关于推进“三旧”改造促进节约集约用地的若干意见》(粤府〔2009〕78号)、《关于推进“三旧”改造促进节约集约用地的实施意见》(茂府办〔2010〕14号)及《茂名市区“三旧”改造实施意见(试行)》(茂府办〔2010〕28号)等规定,制定本规程。
  第二条 本规程所称的国有企业搬迁、旧村庄改造用地,是指纳入茂府办〔2010〕14号文范围内的旧厂房工业用地和城中村用地。
  第三条 本规程所称的国有企业搬迁,是指在旧城镇改造中,由当地政府依法收回后通过招标拍卖挂牌方式出让土地所涉及的国有企业搬迁。
  本规程所称旧村庄改造,是指市、区(即茂名市、茂南区、茂港区)人民政府通过征收农村集体建设用地进行经营性开发所涉及的旧村庄改造。
  第四条 土地公开出让在市土地矿产交易中心进行。
  第五条 成本的核算方式及可纳入成本核算的项目。
  搬迁国有企业、征用城中村的用地成本的核算,参照茂府办〔2010〕28号文第五条第(二)项第2点有关规定执行。其中国有企业用地的上盖补偿包括房屋重置折旧价格、机器设备评估资产现状折旧价值、利息以及企业可再利用机器设备的拆卸、运输、安装及管理费用和停业损失等。
  第六条 成本审核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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