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深化产权制度改革
全市5家县(市、区)级农信联社以市场经济规则为基础,通过改善农村信用社经营状况,促进主要监管指标达到监管要求;并在完善法人治理结构,健全内控机制,实现可持续发展情况下,通过市场化途径先后改制成为农村商业银行或农村合作银行。
(二)深化管理体制改革
1、完善农村信用社管理体制。市农村信用合作社联合社(以下简称市联社)负责行使对全市农村合作金融机构的行业管理、业务指导、协调服务职能,并向市金融办汇报情况。市联社要进一步加强与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的工作联系,加强与人民银行和银监部门的沟通,建立健全农村信用社风险预防与化解的新机制。
2、明确县(市、区)政府的职责。县(市、区)人民政府要积极推进本行政区域农村信用社深化改革、加快发展、提高防范风险能力;督促农村信用社贯彻执行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支持、帮助农村信用社清收不良资产、打击逃废债,支持市联社及各县(市、区)级联社查处各类农村信用社案件,打击金融犯罪,维护农村金融秩序稳定。
3、加强农村金融合作机构领导班子建设。市、县(市、区)金融办按照《关于进一步深化农村信用社改革的实施意见》(粤府办〔2009〕36号)文件精神,对农信社高级管理人员实行系统管理和地方管理相结合的双重管理模式,以省、市联社为主、地方协同管理,省、市联社充分征求地方意见并协商一致后,由农村金融合作机构按规定程序审议,并经有关程序审查批准后聘任。
4、各县(市、区)农信联社要以良好的精神状态和主人翁态度,积极投身到进一步深化农村信用社改革工作中,通过深化改革改善经营管理,完善经营体制和内控机制,在各级政府的帮助下创造改革条件,赶上全省农村信用社改革步伐,真正发展成为“自主经营、自我约束、自我发展、自担风险”的市场主体。
5、各部门、各单位要密切合作、各负其责、形成共同推进农村信用社进一步深化改革的强大合力。人民银行茂名中支、茂名银监分局要充分发挥监督管理作用,继续支持进一步深化农村信用社改革工作,加强行业监督与业务指导,与政府共同组织实施进一步深化农村信用社改革工作。
(三)开展定向合作、整体解困、协调发展
1、按照《关于进一步深化农村信用社改革的实施意见》(粤府办〔2009〕36号)文件精神,由市金融办积极推动,组织协调,通过市场化形式,结合政府出资、行政推动等方式,开展与广州市农村合作金融机构的定向合作,寻求广州地区农村合作金融机构通过参股、控股、合作、战略协议等方式,帮助我市农村信用社消化历史包袱、改善经营管理,走上良性发展的道路。
2、为帮助农村信用社按时达到监管要求,县(市、区)政府在权限范围内尽可能给予政策和资金支持,帮助农村信用社完成风险处置工作,使农信社的消化历年亏损、资本充足率和不良贷款占比三大硬指标按时达到监管要求,进而达到农村商业银行或农村合作银行的准入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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