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茂名市人民政府办公室转发关于做好车船税代收代缴工作意见的通知

  四、高度重视,密切配合共同做好车船税征管工作
  (一)高度重视,落实责任。车船税的征管工作涉及面广、税源零星分散,征管难度大且社会影响大。因此,各有关部门要高度重视此项工作,充分发挥各自职能,加强沟通,密切配合,确保征管工作落实到位。
  各级地税机关、市金融办、市保险行业协会和各保险机构要指定专人负责代收代缴车船税的相关工作,并相互通报人员确定和变更情况。各保险机构要明确职责分工,制定本单位的《代收代缴车船税工作流程》,并且须在2010年6月15日前报送主管地税机关、市金融办、市保险行业协会备案。
  (二)加大宣传力度。各级地税机关、保险监管机构要进一步加大宣传力度,通过多种形式,使纳税人知晓机动车车船税代收代缴的相关规定。各级地税机关要为保险机构向纳税人宣传车船税政策提供支持,免费向保险机构提供车船税宣传资料。保险机构要积极配合地税机关宣传车船税的有关政策,在营业场所张贴或摆放有关车船税的宣传材料,公布纳税人在购买“交强险”时缴纳车船税的办理流程,认真回答纳税人有关车船税的问题,及时将纳税人反映的问题及其他须解决的问题及时向主管税务机关反映。
  (三)建立沟通协调机制。各级地税机关要与市金融办、市保险行业协会、公安、交通、农业(农机)等部门积极协调配合,建立车船税日常工作的定期联系和联席会议制度、沟通协调机制和信息交换、共享机制。要联合有关部门对保险机构代收代缴车船税情况进行监督和检查,对于代收代缴工作中出现的问题,要加强沟通协调,积极解决,无法解决的,要及时向各自的上级报告。市金融办、市保险行业协会要负责抓好保险机构之间的组织协调工作,加强对代收代缴工作的指导,及时向地税机关如实反映保险机构的意见和业务要求。定期会议由地税部门牵头组织,会同公安车辆管理部门、市金融办、保险机构于每季终后第一个星期召开一次,通报代收代缴车船税情况,研究解决税收征管存在的问题。不定期会议,根据工作需要随时确定召开。
  (四)加强指导和监管。各保险机构应自觉遵守有关保险管理的法律法规、监管要求和行业规范,依法认真履行车船税代收代缴义务,严格执行国家车船税代收代缴的规定和本通知内容。要加强对车船税代收代缴工作的组织和内部检查,建立内部监督管理机制,督促本单位所管辖的办理“交强险”业务的营业网点及代理机构做好机动车车船税的代收代缴工作,确保应收税款足额、按期解缴入库。保险机构委托中介机构销售“交强险”的,应加强对中介机构的培训和指导工作,并要求中介机构根据本通知的要求在销售“交强险”时代收代缴车船税,录入相关信息,保存相关涉税凭证的复印件。各保险机构及受委托销售“交强险”的中介机构均要自觉接受地税机关和保险监管机构等有关单位的监督和检查,杜绝各类违法行为发生。保险机构无论直接销售还是委托销售“交强险”,都应依法履行代收代缴车船税的义务,并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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