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茂名市人民政府办公室转发关于做好车船税代收代缴工作意见的通知

  (三)对地税机关出具减免税证明的外交车辆和城市、农村公共交通车辆,保险机构在销售“交强险”时,对免税车辆不代收代缴车船税;对减税车辆根据减税证明进行代收代缴处理。保险机构应将减免税证明号和出具该证明的税务机关名称录入“交强险”业务系统,然后将减免税证明的复印件附在保险单后面,存档备查。
  (四)除拖拉机、军队和武警专用车辆、警用车辆以外的机动车,纳税人无法提供完税凭证或减免税证明的,保险机构在销售“交强险”前一律按照广东省车船税税额标准代收代缴车船税。纳税人拒绝保险机构代收代缴机动车车船税的,保险机构应于24小时内向主管地税机关报告,在地税机关未处理完毕之前,保险机构不得为其办理“交强险”业务。保险机构需按月填写《茂名市纳税人拒交车船税月报表》,于次月10日前送主管税务机关。
  若无法立即实现代收代缴车船税的,保险机构要将保单、保险标志和保费发票等票据收回备查,不得交给投保人,直至投保人缴纳车船税或提供地税机关出具的减免税证明,并将留置保单情况及时整理报告主管地税机关。
  (五)对地税机关已经直接征收车船税的机动车,保险机构在销售“交强险”时,不再代收代缴车船税,但应将上述车辆的完税凭证号码和出具该凭证的税务机关名称录入“交强险”业务系统,并将完税凭证复印件附在保险单后面,存档备查。
  (六)新购置的机动车,在购买“交强险”的同时,不论其是否已在机动车管理部门办理入户手续均应代收代缴车船税,购置当年的应纳税款从购买“交强险”日期的当月起至该年度终了按月计算。
  (七)境外机动车临时入境、机动车临时上道路行驶、机动车距规定的报废期限不足一年而购买短期“交强险”的,车船税从“交强险”有效期起始日的当月至截止日的当月按月计算。
  (八)全市所有车辆原则上应在车辆登记地缴纳“交强险”和车船税。保险机构在我市范围内跨行政区域销售“交强险”的,应代收代缴车船税,并在其业务点所在地主管地税机关申报缴纳代收代缴的车船税。
  (九)保险机构代收代缴机动车车船税,应按国家规定向纳税人开具含有完税信息的保险单,并在保险单上注明代收代缴税款及其他信息,每月要将含有代收代缴车船税信息的保单整理收集后传送给主管地方税务机关。属于法定减免税的车辆,在保险单上注明国家规定减免车辆的性质和主管税务机关出具的减免税证明编号及机关名称。保险机构委托的中介机构应当在“交强险”保单签发后5个工作日内,向保险机构结报税款,并如实提供相关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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