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茂名市人民政府办公室转发关于做好车船税代收代缴工作意见的通知

茂名市人民政府办公室转发关于做好车船税代收代缴工作意见的通知
(茂府办〔2010〕29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有关单位:
  市地税局《关于做好车船税代收代缴工作的意见》已经市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茂名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二○一○年六月八日

  关于做好车船税代收代缴工作的意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车船税暂行条例》、《关于征收车船税的通知》(粤财法〔2007〕56号)、《关于做好车船税代收代缴工作的通知》(国税发〔2007〕55号)等有关规定,从2010年6月1日起,我市范围内的机动车车船税继续由具有经营交强险资格、经主管地税机关认可的保险机构(以下简称“保险机构”)依法代收代缴,由保险机构做好先缴交车船税后再销售“交强险”的工作。为了进一步做好我市的车船税代收代缴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保险机构应履行代收代缴的法定职责
  (一)2010年6月1日至12月31日,保险机构在代收代缴2010年度车船税时,纳税人提供2009年度车船税完税凭证(主管税务机关开具可视同车船税完税凭证的证明)或减免税证明,方可为纳税人办理购买2010年度交强险事宜,并将纳税人2009年度车船税完税凭证或减免税证明复印件附在保险单后面,存档备查。
  自2011年1月1日起,保险机构在代收代缴车船税时,应要求纳税人提供前次“交强险”保单,以查验纳税人以前年度的完税情况。对于以前年度没有缴纳车船税的,保险机构在代收代缴当年度应纳税款的同时,还应代收代缴以前年度的未缴车船税款,并从前次“交强险”保单到期日的次日起至购买本年度保险的当日止,按日加收应纳车船税款0.5‰的滞纳金。纳税人连续两年或以上欠缴车船税的,应分别计算每一年度欠税应加收的滞纳金。
  (二)保险机构在向拖拉机、军队和武警专用车辆、警用车辆等条例规定的免税车辆销售“交强险”时,不代收代缴车船税,但应将上述车辆的信息录入 “交强险”业务系统,并将登记证书或行驶证书复印件附在保险单后面,存档备查。军队、武警专用车辆以军队、武警车船管理部门核发的军车号牌和武警号牌作为认定依据;警用车辆以公安机关核发的警车号牌(最后一位登记编号为红色的“警”字)作为认定依据。拖拉机以在农业(农机)部门登记,并拥有拖拉机登记证书或拖拉机行驶证书作为认定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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