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九条 土地补偿费、依法应当支付给集体的安置补助费、集体所有的青苗补偿费和附着物补偿费,由被征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管理,主要用于发展集体生产和安排因土地被征收造成的多余劳动力的就业,也可部分用于不能就业人员的生活补助和公共福利事业。
集体所有的土地征地各项补偿费的使用和收益分配办法,必须经村民会议或村民代表会议过半数通过,其使用情况应按村务公开的规定定期张榜公布,接受群众监督,并报镇政府、街道办备案。具体使用和收益分配的指导意见,由农业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另行制定。
第二十条 按照公开、公正原则,强化对征地补偿费用的监管。市、县(市、区)人民政府的监察、审计、国土资源、财政、劳动保障、农业、民政等部门应根据各自职能,加强对征地补偿费的补偿落实、分配和使用情况的监督,协助被征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建立健全征地补偿费使用和监管制度。
第六章 征地安置
第二十一条 农转非人员安置。被征收土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应当自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征地公告发布之日起60日内确定应当转为城镇居民(非农业户口)人员名单,向村民公示,并分别报县(市、区)公安、劳动保障和民政部门,各有关部门依照职责和有关规定给予办理相关手续。
转为城镇居民(非农业户口)的被征地农民在户籍管理和子女入学方面享受城镇居民同等待遇。
第二十二条 留用地安置。依照规划要求,按新征土地面积的10%~15%安排土地,留给被征地所在村集体作为用于发展生产的建设用地(不含公用建设用地的可按10%,含公用建设用地的可按15%,由被征地村集体自由选择)。但是,属于《广东省征收农村集体土地留用地管理办法(试行)》第三条第一款第(一)、(二)、(三)项规定的情形,不安排留用地,按该办法采取折算货币方式补偿;已经是集体所有性质的留用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申请将该留用地征收为国有土地而使用的,不再安排留用地,也不折算货币补偿。
第二十三条 入股分红安置。在双方自愿的基础上,可以由村集体经济组织采取土地使用权租赁、联营、作价入股或将征地补偿款作为资本金入股等方式参与项目经营,保障村集体经济组织获得稳定收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