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三条 征收土地经依法批准后,市、县(市、区)人民政府按以下程序组织实施征地:
(一)发布征地公告和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公告。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在被征地所在地的镇、村范围内发布征收土地方案公告和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公告。
征收土地方案包括下列内容:1、征收土地批准机关、批准文号、批准时间和批准用途。2、被征收土地的所有权人、位置、地类和面积。3、征地补偿标准和农业人员安置途径。4、办理征地补偿登记的期限、地点。
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包括下列内容:1、被征收土地的位置、地类、面积,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的种类、数量,需要安置的农业人口的数量;2、土地补偿费的标准、数额、支付对象和支付方式;3、安置补助费的标准、数额、支付对象和支付方式;4、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的补偿标准和支付方式;5、农业人员的具体安置途径;6、其他有关征地补偿、安置的具体措施。
上述征收土地方案公告和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公告可合并为一次公告。
(二)办理征地补偿登记。被征收土地的所有权人、使用权人应当在公告规定的期限内,持土地权属证书和地上附着物的产权证明等文件到公告指定的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办理征地补偿登记。不按规定办理登记的,不列入补偿范围。
(三)签订征地补偿协议书,兑现征地补偿款和交付土地。
市、县(市、区)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根据上级批准的征地补偿标准安置方案和经确认的地类面积、附着物等确定补偿总额,与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签订征地补偿协议书,按本规定第十七条、第十八条及时支付征地补偿费。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农民应当按规定的期限交付土地。未兑现征地补偿款的,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农民有权拒绝交付土地。
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农民无正当理由拒不签订征地补偿协议、不领取土地补偿款、不按期交出土地的,国土资源部门应按照《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
四十五条的规定,向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发出《责令交出土地通知书》,如仍不交出土地的,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第四章 征地补偿
第十四条 征收农民集体所有土地,应依法向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农民支付征地补偿费。征地补偿费包括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以及地上附着物补偿费和青苗补偿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