征地告知后,被征地单位和个人在拟征土地上抢栽抢种的苗木等作物和通过抢搭抢建、突击装修等方式形成的地上附着物以及擅自改变土地利用现状的,征地时一律不予补偿。
(三)征地调查确认。
在征地告知后,市、县(市、区)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应当及时对拟征收土地的权属、地类、面积以及地上附着物(含房屋)权属、种类、数量、结构等现状进行调查,据实填写征地调查结果确认表。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农户和地上附着物产权人应对调查结果予以确认。在调查确认中,对拒不在调查表中签字盖章确认的,由被征地所在乡(镇)、村、组有关人员签字见证调查结果;也可以采用照相、摄像等取证方式,并将结果予以公证。征地调查结果确认表作为制定征地补偿安置方案的依据,不作为被征地的集体经济组织、农户或地上附着物产权人是否同意征地的凭证。
(四)组织征地听证。
征地告知后,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农民就征地补偿标准和安置途径提出听证书面申请的,市、县(市、区)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按照国土资源部《国土资源听证规定》组织听证。
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农民在征地听证告知后认为补偿标准和安置方案依法合理,不需要参加听证的,应出具自愿放弃听证证明,但在听证告知后5个工作日内未提出听证书面申请的,视为放弃听证。
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农民在接到《听证通知书》,应准时到场参加听证,无正当理由不到场的,或者未经听证主持人允许中途退场的,视为放弃听证。
视为放弃听证的,由县级人民政府按规定出具书面说明作为听证材料,并在说明中承诺对相关听证材料真实性负责。
(五)修改完善征地补偿安置报批方案。
市、县(市、区)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应采纳被征地单位和个人在听证会上提出的合法合理要求,修改完善征地补偿安置报批方案。
第十二条 征地材料报省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之前,由市、县(市、区)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通知申请建设用地单位,将预计需要的征地补偿款足额存入市、县(市、区)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在银行开设的预存征地补偿预存款专户,并由银行出具预存征地补偿款凭证。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按照《
建设用地审查报批管理办法》、《广东省建设用地审查报批办法》(粤府办〔2005〕70号)及相关规定办理建设用地的申请受理、审查、报批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