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茂名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茂名市征地管理规定》的通知

  第八条 建立征地激励机制。市、县(市、区)政府应从征收土地收益中提取适当比例资金,用于确保征地工作经费、基层政府收益分成和对征地工作成绩显著者予以奖励。具体办法由各级国土资源部门会同财政部门另行制定。
  第九条 建立土地征收监管机制。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设立由同级政府监察、审计、法制、国土资源、民政、农业、劳动保障、财政等部门组成的土地征收监管机构,负责对年度内土地征收范围、程序、补偿与安置标准、补偿费用的分配、有关部门落实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等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及时纠正和查处征地工作中损害被征地农民利益的行为,保障被征地农民的合法权益。

第三章 征地程序

  第十条 市、县(市、区)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应依照法律法规规定,健全征地工作制度,提高征地补偿安置工作的透明度,依法征收土地。
  第十一条 征地报批前的程序:
  (一)征地情况调查。
  市、县(市、区)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及土地储备机构根据市、县(市、区)人民政府的征地计划,或建设项目初步设计批准(审核)文件和规划部门核定的用地计划,组织地籍测绘等人员对拟征收土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农业人口、人均耕地、年产值、土地面积等进行调查了解。依据土地登记或者土地利用现状调查的土地权属界线协议书核查土地权属。根据土地利用现状调查(变更调查)和勘测定界成果核准土地的地类、面积,形成土地分类面积汇总表,测绘拟征地范围地形图(工作用图)和报批的勘测定界图,拟订征地补偿标准和方案。征地补偿方案报市国土资源部门审核后,方可实施征地告知程序。
  (二)征地告知。
  市、县(市、区)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代表同级人民政府向拟征地范围的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农民发布《征地告知书》(或征地预公告,下同),《征地告知书》的内容包括拟征地的用途、位置、补偿标准、安置途径等,同时告知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对征收土地的补偿标准、安置途径有申请听证的权利。《征地告知书》应当在被征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居住地范围内张贴,并填写《征地告知书送达证明》,交由被征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法定代表人或代表签名确认;拒绝签名确认的,送达经办人应在备注栏加以说明,并将其张贴在《征地告知书》上,拍摄照片,与《征地告知书送达证明》一同存档备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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