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茂名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茂名市征地管理规定》的通知

  征地工作实行行政首长负责制,行政首长负总责,分管领导具体负责。
  国土资源、劳动保障、林业、统计、建设、规划、房产、发改、物价、财政、监察、公安、司法、农业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配合做好征地相关工作。具体职责分工:国土资源部门负责征地政策把关、技术指导、审查报批工作;劳动保障部门负责核定被征地农民基本养老保险对象,落实社保政策,出具征地报批所需的相关证明等工作;林业部门负责征收林地的审核上报,为征地报批提供使用林地审核同意书等工作;统计部门负责提供被征地所在的县(市、区)的前3年平均年产值认定资料等工作;规划部门负责征地规划管理工作;房产部门负责城市规划区内房屋拆迁管理工作;发改部门负责征地投资计划管理工作;物价部门配合相关部门做好征地补偿价格确认工作;财政部门负责征地资金筹集及税费管理工作;监察部门负责征地监督管理工作;公安部门负责征地秩序管理工作;司法部门负责征地纠纷调解工作;农业部门负责征地补偿费使用监管、配合做好基本农田调整和办好补充耕地质量验收工作。
  第五条 市、县(市、区)土地储备机构具体承担征地事务性保障工作,统一支付相关款项,与财政部门协调相关筹款、预决算等事务。
  第六条 实行征地补偿款预存制度。市、县(市、区)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在受理征地报批时,应严格执行省国土资源厅《关于试行征地补偿款预存制度的通知》(粤国土资源发〔2005〕153号),对无银行出具的预存征地补偿款到位证明,或无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确认征地补偿款已经支付证明的,不予受理征地报批。
  第七条 建立征地补偿争议协调机制。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建立建设项目征地补偿争议调解机制,及时调处征地过程中的矛盾和纠纷,切实维护社会稳定,保护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农民的合法权益,确保征地行为合法、公平和公正。
  被征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农民对征地补偿安置标准有争议的,由所在县(市、区)司法部门代同级政府受理并协调。协调不成的,可以申请批准征收土地的人民政府裁决;也可以由市司法部门代市政府再协调,再协调不成的,申请批准征收土地的人民政府裁决。
  征地补偿、安置争议不影响征收土地方案的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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