茂名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茂名市征地管理规定》的通知
(茂府〔2010〕29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府直属各单位:
《茂名市征地管理规定》业经市人民政府常务会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贯彻执行。执行中遇到的问题,请直接向市国土资源局反映。
茂名市人民政府
二○一○年六月四日
茂名市征地管理规定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征地管理,依法征收土地,切实维护被征地农民的合法权益,满足我市城乡建设需要,促进地方经济发展,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实施条例》、《
国务院关于深化改革严格土地管理的决定》(国发〔2004〕28号)、《
广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办法》、《
广东省林地保护管理条例》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征收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适用本规定。
第三条 征地工作必须坚持科学发展观,依法维护农村集体土地所有者、土地使用者和土地承包经营者的合法权益,确保被征地的农民生活水平不因征地而降低,正确处理好发展与稳定、保障建设与保护农民利益的关系。严格按照法定程序办理,切实提高工作效率。
第二章 征地工作组织与保障
第四条 征地工作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统一组织实施。被征收土地所在地镇政府或街道办,根据上级政府的部署办理具体征地工作。其他任何单位和个人均无权征收土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