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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共茂名市委办公室、茂名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茂名市党政领导干部问责暂行办法》的通知

  第二十四条 党委、政府发现所属部门党政领导干部有本办法规定的问责情形或依据下列问责信息,可以按照干部管理权限责成纪检监察机关或组织人事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和程序进行调查核实:
  (一)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提出的附有相关证据材料的检举、控告、申诉材料;
  (二)人大机关、政协机关和审判机关、检察机关提出的问责建议;
  (三)党委、政府部门绩效考评和工作考核结果;
  (四)新闻媒体曝光的材料;
  (五)其他反映党政领导干部存在问责情形的材料。
  第二十五条 纪检监察机关或组织人事部门对党政领导干部应当问责的信息或线索进行初步核实。经初步核实,反映情况存在的,由纪委常委会、监察局长办公会或组织部长办公会研究决定,协调相关职能部门组成调查组进行调查。
  被调查人应当配合调查,阻挠或干预调查工作的,调查组可以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和程序,提请决定暂停其职务。
  第二十六条 纪检监察机关或组织人事部门对党政领导干部应当问责的信息或线索进行调查后,对需要问责的,由纪委常委会、监察局长办公会或组织部长办公会研究,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向问责决定机关提出问责建议。
  第二十七条 纪检监察机关、组织人事部门提出问责建议,应当同时向问责决定机关提供有关事实材料和情况说明,以及需要提供的其他材料。
  第二十八条 问责决定机关可以根据纪检监察机关或者组织人事部门提出的问责建议作出问责决定。
  问责决定机关作出问责决定后,由组织人事部门办理相关事宜,或者由问责决定机关责成有关部门办理相关事宜。
  第二十九条 对于事实清楚、不需要进行问责调查的,问责决定机关可以直接作出问责决定。
  第三十条 作出问责决定前,应当听取被问责的党政领导干部的陈述和申辩,并且记录在案;对其合理意见,应当予以采纳。
  第三十一条 问责决定机关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对党政领导干部作出的问责决定,应当经领导班子集体讨论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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