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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共茂名市委办公室、茂名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茂名市党政领导干部问责暂行办法》的通知

  (二)利用工作之便,为自己或者亲属谋取利益的;
  (三)非法干预市场经济活动,或者对扰乱市场经济秩序行为监管不力或纵容、包庇的;
  (四)发生重大安全生产、食品药品卫生安全等事故,或重大建设项目出现严重质量问题的;
  (五)组织大型群众性活动,未采取有效安全防范措施和补救措施,致使发生重大安全事故及事故发生后处置失当的;
  (六)对群体性、突发性事件,或发生重大自然灾害、重大疫情等紧急时刻,未按规定及时采取有效措施处理,或采取行政措施违法、处理不当造成严重后果的,或者在较短时间内连续发生重大事故、事件、案件,造成重大损失的;
  (七)对涉及人民群众合法权益的重大问题不及时解决、或者对群众反映强烈的问题能够及时解决而不及时解决,导致矛盾激化,产生不良社会影响的;
  (八)有其他给国家利益、人民生命财产、公共财产造成重大损失或者恶劣影响等失职行为的;
  第十三条 本地区、本单位(部门)或本系统及其办事“窗口”被机关作风建设明查暗访组通过拍(录)到的,或通过其他途径被依法投诉的不良机关作风的各种情形,经调查属实的,对相关领导和有关责任人进行问责。
  第十四条 本地区、本单位(部门)或本系统在贯彻落实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方面出现问题的,按照《关于实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的规定》追究责任人的责任。
  第十五条 本地区、本单位(部门)或本系统在选拔任用干部和组织人事方面出现问题的,按照《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责任追究办法(试行)》的规定,追究责任人的责任。
  第十六条 其他给党和国家利益、人民生命财产、公共财产造成重大损失或在社会造成恶劣影响的行为,应当问责的,依照本办法问责。

第三章 问责方式

  第十七条 对党政领导干部实行问责的方式:
  (一)诫勉谈话;
  (二)责令作出书面检查;
  (三)责令公开道歉或检讨;
  (四)通报批评;
  (五)取消当年各类评优评先资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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