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共茂名市委办公室、茂名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茂名市党政领导干部问责暂行办法》的通知
(茂办发〔2010〕8号)
各县(市、区)党委、人民政府,市委各部委,市直各单位,市各人民团体,中央、省驻茂各单位:
《茂名市党政领导干部问责暂行办法》已经市委、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中共茂名市委办公室
茂名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0年5月10日
茂名市党政领导干部问责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对党政领导干部的管理和监督,增强党政领导干部的责任意识和大局意识,促进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强化行政责任,规范行政行为,提高工作效能,根据《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实行党政领导干部问责的暂行规定〉的通知》(中办发〔2009〕25号)以及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的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全市各级党委、政府及其工作部门的领导成员,上列工作部门内设机构的领导成员。
第三条 对党政领导干部实行问责,坚持实事求是、权责一致,严格要求、惩教结合、依靠群众、依法有序的原则,客观、公正、合法地进行。
第二章 问责情形
第四条 有下列决策失误情形之一的,应当问责:
(一)超越党政部门权限擅自决策的;
(二)涉及本地区、本部门经济社会发展,或人民群众的切身利益,或专业性较强的决策事项,不按照规定程序进行可行性评估和论证、听证、专家咨询、集体决策和报批的;
(三)不认真贯彻执行民主集中制原则,在涉及经济社会发展全局的重大事项、项目安排和大额资金使用上主观盲目决策,出现严重失误或造成较大损失的;
(四)违背科学发展观,错误决策,造成重复建设、资源浪费、重大人员伤亡、生态环境破坏或环境严重污染,以及其他重大损失的;
(五)违法违规决定并采取重大行政措施,导致群众大规模集体上访或重复上访,或引发其他严重社会矛盾,造成恶劣影响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