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十)审定报批。
评审委员会根据公示情况,审议确定拟获奖企业名单,报请市政府审核批准后公布。
第五章 奖励及经费
第十三条 获市政府质量奖的企业由市人民政府表彰奖励,颁发奖牌和证书,给予每家获奖企业一次性奖励20万元。
第十四条 奖励经费由市财政统一安排,评审经费由市质监局在业务经费中统筹安排。
第六章 监督管理
第十五条 对弄虚作假、以不正当手段骗取市政府质量奖的企业,评审委员会要及时提请市政府撤销其市政府质量奖奖项,收回证书、奖牌,追缴奖金,并向社会公告。该企业不得参加下两届市政府质量奖的评审。
第十六条 获得政府质量奖的企业可在企业形象宣传中使用该称号,并注明获奖年份,但不得用于产品宣传。违反上述规定的,由评审委员会责令限期改正。
第十七条 政府质量奖有效期为三年,期满后经复评合格继续有效,不授予奖金,不占当届授奖名额。
第十八条 获奖企业在获奖后三年内如发生下列情形之一的,评审委员会应当调查,情况属实的,由评审委员会提请市政府撤销其市政府质量奖奖项,由市质监局负责收回证书、奖牌、追缴奖金,并予以公告。撤销奖项的企业不得参加下两届市政府质量奖的评审。
(一)发生重大质量、安全、环保、卫生等事故的。
(二)产品质量不稳定,产品经国家级、省级和市级质量监督抽查判定为不合格的。
(三)出口产品因质量问题被国外通报或索赔,造成国家形象和产品信誉受到较大损害的。
(四)提供的商品或者服务被人民法院或政府职能部门判定存在欺诈消费者行为、使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受到严重损害的。
(五)经营管理不善,出现严重经营性亏损的。
(六)其他违反市政府质量奖宗旨与原则的重大事项。
第十九条 获奖企业有义务宣传、交流其质量管理的成功经验,发挥模范带动作用,促进茂名市广大企业提高质量管理水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