评审委员会成员每届任期为三年,自市政府批准之日起至下届评审委员会成员经市政府批准之日止。评审委员会成员可连任。
评审委员会负责组织协调市政府质量奖评审活动,审定并公布评审委员会工作制度、议事规则,根据评审标准制订并公布市政府质量奖的具体评价细则、评审程序等规范,审议确定拟获奖企业名单并报请市政府审定,决定和处理市政府质量奖评审过程的重大事项。
第七条 评审委员会下设秘书处(设在市质监局),作为评审委员会的具体办事机构,负责组织、协调市政府质量奖评审的日常管理工作。
秘书处人员组成、工作制度、议事规则等,由评审委员会确定并公布。
第八条 评审委员会根据需要,聘请权威质量管理专家组成评审专家组,开展资料评审、现场考评和综合评价等工作。
评审专家组人员组成、工作制度、议事规则等,由评审委员会确定并公布。
第九条 市政府质量奖的申报由评审委员会秘书处负责受理。各县(市)质监局会同有关部门、社会团体及相关专家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市政府质量奖的推荐以及监督管理工作;市质监局负责茂南区、茂港区市政府质量奖的推荐以及监督管理工作。
第三章 申报条件
第十条 申报市政府质量奖的企业,必须同时具备下列基本条件:
(一)在茂名市行政区域内登记注册三年以上,具有独立法人资格。
(二)符合国家和省的产业、环保、质量等政策,列入国家强制监督管理范围的应取得有关证照。
(三)质量管理成绩显著,管理体系健全,并通过ISO9001质量管理体系认证和ISO14001环境管理体系认证。
(四)产品质量达到国际或国内先进水平,在近三年国家级、省级和市级质量监督抽查中没有不合格记录。
(五)诚实守信经营,市场信誉良好,顾客满意程度高。
(六)经济效益好,经营规模、年利税额、总资产贡献率等指标位居市内同行业前列,并保持良好的发展势头。
(七)积极履行社会责任,近三年来没有发生重大质量、安全、环保、卫生等事故,没有因违反生产经营、知识产权、劳动保障、环保、安全生产、税收等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受到刑事或行政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