茂名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茂名市政府质量奖评审管理试行办法》的通知
(茂府办〔2010〕20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府直属各单位:
《茂名市政府质量奖评审管理试行办法》业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执行中遇到的问题,请迳向市质量技术监督局反映。
茂名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二○一○年四月二十九日
茂名市政府质量奖评审管理试行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引导和激励茂名市企业加强质量管理,提高产品、服务和经营质量,增强自主创新能力和国际竞争力,促进我市经济社会又好又快发展,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广东省政府质量奖评审管理办法(试行)》(粤府办〔2008〕48号)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茂名市政府质量奖(以下简称市政府质量奖)是茂名市政府设立的最高质量奖项,由市政府批准、表彰和奖励,授予在茂名市登记注册,具有法人资格,质量管理成效显著,在工业(含农产品加工业)、农业、工程建设、服务等行业内处于领先地位,对茂名市经济社会发展作出卓越贡献的企业。
第三条 市政府质量奖的评审遵循科学、公正、公平、公开的原则,运用数据和事实,量化分析,综合评价。坚持高标准、严要求、好中选优,坚持企业自愿、不收费、不增加企业负担、不搞终身制。
第四条 市政府质量奖每三年评选一次,每届获奖企业数量不超过3家。
第五条 市政府质量奖评审标准按照GB/T 19580-2004《卓越绩效评价准则》和GB/Z 19579-2004《卓越绩效评价准则实施指南》执行。
第二章 组织管理
第六条 设立茂名市政府质量奖评审委员会(以下简称评审委员会),评审委员会设主任一名(由分管副市长担任)、副主任两名(分别由市政府分管副秘书长和市质监局主要负责人担任),成员由有关部门、相关产业行业协会组织、消费者权益保护组织等社会团体负责人和相关权威专家组成。评审委员会成员名单由市质监局会同有关部门提出,报市政府批准后公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