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茂名市人民政府关于贯彻执行《广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办法》的通知(2009)

  1、总投资五千万元以上的政府特许经营建设项目向社会选择投资主体的;
  2、出让年经营额七十万元以上的公共交通、特定贸易经营场所经营权的;
  3、出让年经营额七百万元以上的道路、供水、电力经营权的。
  四、其他事项
  (一)财政性资金投资项目一般不设标底,实行无现场签证管理。财政部门要加强对项目及其分项目预算的审核,坚持按中标合同价、按进度核拨工程价款。由于不可预见的原因可能造成投资扩大,项目法人提出变更要求的,应经行业主管部门同意,并报项目审批部门及财政部门核准确认,否则财政部门不予追加预算拨款。对于财政性资金投资、全部使用国有资金投资、以及国有资金投资占控股或者主导地位的项目,按国家、省、市规定应进行招投标的,必须通过有形建筑市场,依法进行公开招标。
  (二)公办学校引入社会资金(含捐赠资金)建设教学用房、学生公寓等教育项目,只要土地使用权为公办学校所有,则不管资金来源的形式和社会资金所占比例的多少,一律以公办学校为项目法人,所有工程项目一律实行公开招标。民办学校使用社会资金建设的教育项目,土地使用权为民办学校所有,并以民办学校为项目法人的,此类项目可根据民办学校意见,核准为公开招标或邀请招标。
  (三)行政机关、社会团体、国有企业或国有控股企业提供土地引入社会资金合作建设并按比例分配房屋的项目,一律公开招标。对私营企业全额投资建设的商品住宅和其他关系公共利益、公共安全的公用事业项目,根据《工程建设项目招标范围和规模标准规定》(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令第(3)号)第三条的规定,应通过招标方式确定施工单位;符合邀请招标条件的,可实行邀请招标。
  (四)对于财政性资金投资的工程建设项目,其勘察、设计、施工、监理、设备和重要材料等经项目审批部门核准未达招标规模标准的,原则上按政府采购有关规定进行采购。
  (五)招标公告发布按《广东省招标公告发布管理办法》(粤府办〔2003〕55号)的规定执行。国家审批和省审批的项目,除按规定在国家指定的媒体发布外,还应当在省发展和改革部门指定的媒体发布(南方日报、民营经济报、广东建设报、广东投资招商网);市、县审批的项目,除在省人民政府发展和改革部门指定的媒体发布外,还可在所在市人民政府发展和改革部门指定的媒体上发布(茂名日报、茂名市信息网)。
  (六)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可根据国家和省有关规定,联合或分别制定本行业实施细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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