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发展和改革部门对必须招标的基建工程(含相关设备、材料、勘察、设计、监理等)和特许经营(投资主体选择)项目进行核准;
2、经济贸易部门对必须招标的技术改造工程(含相关设备、材料、勘察、设计、监理等)项目进行核准。
(二)需要审批可行性研究报告的项目,在可行性研究报告审批阶段核准;不需要审批可行性研究报告或者项目可行性报告送审之前必须开展招标工作的项目,单独核准。
(三)财政部门对政府采购项目进行核准。
(四)其他项目由相应项目审批部门核准。
项目审批部门应将核准的情况抄送发展和改革及监察部门。
三、关于招标投标的规模标准
我市必须进行招标项目的规模标准为:
(一)工程建设。
1、施工单项合同估算投资一百万元(人民币,含本数,下同)或者建筑面积一千平方米以上的;
2、与工程建设有关的设备、材料等货物采购单项合同估算价一百万元以上的;
3、施工和设备、材料的单项合同估算价低于上述标准,但项目总投资在一千万元以上的建设工程中土建施工和主要设备购置、安装。
(二)货物采购。
1、使用财政性资金采购货物,批量货物价值三十万元以上,单项货物价值十万元人民币以上的;
2、使用国有资金采购关系社会公共利益、公众安全的货物,货物价值五十万元以上的。
药品采购按照国家有关部门的现行规定执行。
(三)服务。
1、房屋建筑及附属设施等非生产性项目的勘察、设计、咨询、监理、劳务等服务单项合同估算价二十五万元以上的;勘察、设计、监理单项合同估算价低于二十五万元,但项目总投资一千五百万元以上的;
2、交通、水利、工业、能源、供电、供水、供气、邮电通信、环境保护等生产性基建项目的勘察、设计、咨询、监理、劳务等服务单项合同估算价五十万元以上的;勘察、设计、监理单项合同低于五十万元,但项目总投资三千万元以上的;
市政工程项目的勘察、设计、咨询、监理、劳务等服务单项合同估算价三十五万元以上的;其勘察、设计、监理的单项合同估算价低于三十五万元,但项目总投资二千万元以上的;
3、研究开发项目政府资助费用三十万元以上的;
4、国有或者国有控股项目贷款额一亿元以上,向商业银行贷款的;
5、使用财政性投资一亿五千万元以上项目向社会选择项目建设组织者的。
(四)特许经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