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茂名市人民政府关于贯彻执行《广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办法》的通知(2009)

茂名市人民政府关于贯彻执行《广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办法》的通知
(茂府〔2009〕62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府直属各单位:
  为贯彻执行《广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办法》(以下简称《实施办法》),进一步加强我市招标投标监督和管理工作,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关于招标投标活动行政监督的职责分工
  根据《实施办法》和省政府办公厅《转发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国务院有关部门实施招标投标活动行政监督的职责分工意见的通知》(粤府办〔2000〕105号)的有关规定,我市招标投标活动行政监督职责分工如下:
  (一)各级发展和改革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招标投标活动的指导和协调,会同有关行政主管部门拟定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和《实施办法》的规范性文件,并按程序报请政府批准执行;对必须招标的基建工程、特许经营项目核准招标方式和招标范围;指定发布招标公告的报刊、信息网络或其他媒体;对重点建设项目招标投标活动进行监督检查。
  (二)监察部门依法对参与招标投标活动的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实施监督,对有关行政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履行职责情况进行检查,并依法调查处理违纪违法行为。
  (三)对于招投标过程(包括招标、投标、开标、评标、中标)中泄露保密资料、泄露标底、串通招标、串通投标、歧视排斥投标等违法活动的监督执法,按现行的职责分工,分别由有关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受理投标人和其他利害关系人的投诉:
  1、工业(含内贸)、水利、交通、信息产业等行业和产业项目招投标活动的监督执法,分别由经贸、水务、交通、信息产业等行政主管部门负责;
  2、各类房屋建筑及其附属设施的建造和与其配套的线路、管道、设备的安装项目和市政工程项目的招投标活动的监督执法,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
  3、进口机电设备采购项目的招投标活动的监督执法,由外经贸行政主管部门负责。
  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对发现的问题要坚决依法处理,并及时通知项目审批部门,同时视情况依法暂停项目执行或暂停资金安排、拨付。
  二、关于项目招标方案核准制度
  (一)项目审批部门应按下列规定依法核准项目招标方式和招标范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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