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搜网--中国法律信息搜索网
茂名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调整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和补助水平的通知

茂名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调整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和补助水平的通知
(茂府办〔2009〕49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有关单位:
  我市从1997年始建立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十多年来,全市低保工作以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和科学发展观为指导,坚持“以人为本,为民解困,为民服务”的理念,低标准启动,逐步提标扩面,保障和改善民生。截止2008年底,全市城镇平均低保标准为人月186元,平均人月补差100元;农村平均低保标准为人月101元,平均人月补差53元。全市支出城乡低保资金12819万元,比上年增加6004万元;发放医疗救助金875万元,促进了社会公平和社会稳定。
  近年来,在全国和全省逐年提高补助水平、扩大保障面的形势下,我市城乡低保标准和补助水平曾一度落后于全省同类地区。2007年12月,市政府十届十一次常务会议决定提高全市城乡低保补助水平,力求使我市低保补助水平赶上当时全省的平均水平。2008年,省内其它地区连续两次提高低保水平,我市低保标准和补助水平再次低于全省同类地区平均水平。目前,我市城镇低保标准为:茂名市本级人月228元,高州市人月200元,信宜市、化州市和茂南区人月180元,电白县和茂港区人月170元;农村低保标准为人月100元(茂南区为104元),与全省城镇平均低保标准(人月247元)、农村平均低保标准(人月186元)和省政府提出“2009年将家庭人均年纯收入低于1500元的困难群众纳入低保范围”的要求有较大差距,去年我市有五个县(市、区)被列入“全省农村低保补助水平最低的10个县”。
  为推动全市城乡低保工作稳步健康发展,切实保障困难群众的基本生活,现就调整低保标准和补助水平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适度调整低保标准和补助水平,切实保障民生
  依据我市居民人均实际生活水平、维持最低生活水平所必需的费用、物价指数、经济发展水平和财政状况等因素综合情况,从2009年1月起,对全市城乡低保标准调整如下:市本级低保标准从人月228元调整为人月238元;各县(市、区)城镇低保标准从人月170-200元调整为人月200元,农村低保标准从人月100元调整为125元。同时,低保平均补助水平城镇不应低于人月补差115元,农村不应低于人月补差65元。具体调整方案由各县(市、区)民政、财政、统计、物价等部门制定,报县(市、区)人民政府批准后向社会公布执行。


第 [1] 页 共[2]页
上面法规内容为部分内容,如果要查看全文请点击此处:查看全文
【发表评论】 【互动社区】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