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排查整治阶段(6月19日前)。按照工作措施和要求,全面开展火灾隐患排查整治专项行动,强化社会消防宣传教育,落实各项防火工作。
(三)督查阶段(6月30日前)。市里组成督查组对各县(市、区)开展火灾隐患排查整治情况进行督查。
四、工作要求
(一)加强组织领导。为加强对专项整治行动的领导,市政府成立由分管副市长任组长,消防联席单位相关部门负责人为成员的全市火灾隐患排查整治专项行动领导小组,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市公安消防支队。各县(市、区)也要成立相应机构,加强对专项行动的领导、督导。各有关部门、乡镇、社区和村居民委员会,要按照职责范围、管理权限,对所属单位、行业、区域所有单位进行“拉网式”火灾隐患排查整治。公安部门(消防支队、消防大队、派出所)要充分发挥火灾隐患排查整治主力军作用,按照管辖分工,立即召开本地消防安全重点单位负责人会议,部署发动单位进行自查自改,积极开展“四个能力”建设,将排查整治责任层层落实到位,务求取得扎实效果。
(二)广泛宣传教育,提高消防安全意识。广播电台、电视台、报社、政府网站等宣传媒体,要广泛宣传消防法规和消防常识,及时发布火灾预警信息,剖析典型火灾案例,提醒各单位加强自身安全防范,警示群众提高消防安全意识。要充分发挥舆论监督作用,及时报道专项行动开展情况,特别是现场执法情况,并曝光重大火灾隐患及整改进展,形成全社会关注、支持、参与的舆论氛围。公安(消防)部门要强化单位消防安全管理人和重点岗位人员的消防安全培训,督促单位落实消防宣传教育培训职责,提高单位和全体员工的“四个能力”。
(三)强化督促检查,落实工作责任。为确保专项行动真正落到实处,各县(市、区)要严格落实消防安全责任制,政府主要负责同志为第一责任人,分管负责同志为主要责任人。要加大火灾事故责任追究力度,实行责任倒查和逐级追查;发生特别重大火灾事故的,除追究单位主要负责人和实际控制人责任外,还要追究地方负责人和上级单位主要负责人的责任;对触犯法律的,依法追究单位主要负责人、单位实际控制人和上级单位负责人的法律责任。市政府将组成督查组对各县(市、区)整治行动进展情况进行明查暗访,对领导不力、行动迟缓、措施不落实的,将在全市通报批评;对执法不严、失职渎职,造成严重后果的,将严肃追究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