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加大对企业品牌宣传的支持力度。凡我州企业在青海电视台、央视宣传企业产品同时注明“青海海北”字样的,在州内外高速公路、港口、机场等重要交通要道的企业大型广告牌宣传中,同时注明“青海海北”醒目标识的,在州内外重要国际、国内体育赛事和文化经贸活动中宣传海北企业品牌的,通过申请,经有关部门审核,将从“海北州品牌建设发展基金”中给予一定的资金支持。同时,政府职能部门在协调方面予以大力支持。
3、加大对品牌企业的信贷支持力度。对纳入规划重点培育的品牌企业,金融机构在信贷上给予重点倾斜,执行基准利率,帮助有条件的品牌企业申请国家的各类政策性基金。支持以商标等无形资产实施抵押担保,对企业在技术改造、技术创新等方面重点给予财政贴息或资金补助;支持品牌企业经过合法评估将其中国驰名商标、中华老字号、出口品牌等无形资产作价出资,作为无形资产提供信贷担保,以及品牌许可经营和转让,促进企业品牌资产的合理利用,实现品牌价值和效益的最大化;支持商标代理机构开展商标的转让、许可、交易等业务,组织闲置商标的交易和品牌许可经营活动,盘活我州企业商标资产。
(五)建立保护机制,维护品牌企业的合法权益。各级政府要结合实际,突出重点,依法推进地方性品牌培育和保护工作,要有组织、有计划、有步骤地开展海北品牌资源的收集整理工作。按照各地实际,突出特色,考虑重点行业、重点产品等方面的具体情况,制定商标注册五年规划,对收集的品牌资源梳理排队,建立台帐,梯次培育。首先集中注册一批知名度高,影响面大,经济效益好,带动力强的品牌。以后每年对需注册的品牌资源按经济社会发展的需要进行充实和调整,按照“注册一批,储存一批,培育一批”的步骤,在五年内,逐步分批地完成海北品牌资源的商标注册保护。
各级政府也要切实抓好品牌战略推进的落实工作。每年各县财政投入的品牌保护工作经费原则上不少于10万元,保护性商标注册不少于30件。各县政府要明确各县的商标注册法人,确定需先行注册的商标品牌,与海北州品牌战略推进领导小组办公室的保护性商标注册工作同步操作,避免各自为战。
相关执法部门要严格按照《
商标法》、《
产品质量法》、《
专利法》等法律法规,加强市场监督和行政执法,依法严厉打击假冒知名品牌和侵犯品牌生产企业合法权益的违法行为,切实加强对名牌标志、商标标识、质量标志、产品标准标志等的印制管理,有效遏制冒用名牌标志、恶意抢注商标和域名等现象。加强与州内外部门间的合作与协调,建立健全执法联动保护机制和维权网络体系。坚持创牌与保牌并举,鼓励企业成立品牌保护组织,充分发挥相关部门职能作用,形成企业自我保护、行政执法和司法保护等“三位一体”的保护体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