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东地区行政公署办公室关于印发海东地区集中式饮用水源地化工企业和矿山企业尾矿库环境污染隐患排查整治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
(东署办〔2011〕147号)
各县人民政府,行署有关部门:
现将《海东地区集中式饮用水源地、化工企业和矿山企业尾矿库环境污染隐患排查整治工作实施方案》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二○一一年八月六日
海东地区集中式饮用水源地、化工企业和矿山企业尾矿库环境污染隐患排查整治工作实施方案
(地区环保局 二○一一年八月)
近期,国内连续发生因矿山企业尾矿库管理不当和化工企业违规生产非法排污造成集中式饮用水源地环境污染事件,给当地居民正常生产生活造成很大影响。为防范类似事件在我区发生,经行署研究决定,由地区环保、经商、国土、安监等部门联合开展集中式饮用水源地、化工企业和矿山企业尾矿库的污染隐患排查整治活动(以下简称“排查整治行动”)。为保证此项工作的有序开展,根据《青海省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化工生产企业及矿山企业尾矿库污染隐患排查整治工作实施方案》要求,特制定本方案。
一、总体要求
此次排查整治行动,坚持“全面排查、突出重点、严格执法、重在效果”的工作原则,着眼于建立化工和矿山尾矿库安全生产,重点围绕水源地保护制度落实,建设项目管理,工业企业生产工艺和装备、安全和环保设施建设运行,内部管理制度建立等方面开展环境污染隐患排查整治,努力提高化工和矿山尾矿库环保管理水平,消除环境污染隐患,确保饮用水安全。
二、工作目标
督促化工和尾矿库企业完善环境污染隐患的检查、整治工作机制,全面提高环境监管水平,消除环境污染隐患,严肃查处违法行为。
三、成立组织机构领导
各县成立由政府牵头,环保、经商、国土和安监部门组成的环境污染隐患排查整治工作组,联合开展辖区内所有集中式饮用水源地、化工企业和矿山尾矿库污染隐患排查整治工作。
地区环保、经商、国土、安监部门联合成立排查整治工作组,负责对各县和重点集中式饮用水源地、重点化工企业和矿山企业尾矿库进行污染隐患排查整治工作的督查督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