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北州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海北州人民调解工作经费保障办法》的通知
(北政〔2010〕40号)
各县人民政府,青海湖农场,州政府各部门:
现将《海北州人民调解工作经费保障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
二〇一〇年五月二十四日
海北州人民调解工作经费保障办法
第一条 为加强人民调解组织和人民调解员队伍建设,调动广大调解员的积极性,充分发挥人民调解工作在化解社会矛盾纠纷、维护社会稳定、构建和谐社会中的“第一道防线”作用,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根据《
青海省人民调解工作条例》,省财政厅、司法厅转发《财政部、司法部关于进一步加强人民调解工作经费保障的意见》,人民调解工作经费应当纳入各级财政预算。
第三条 人民调解工作经费包括司法行政机关指导人民调解经费、人民调解委员会工作补助经费、人民调解员补贴经费。
第四条 司法行政机关指导人民调解工作经费是指人民调解工作培训经费、宣传经费、表彰奖励经费等。州、县司法行政机关指导人民调解工作经费依照青政办(2007)90号文件(州级0.10元/人、县级0.15元/人)执行的基础上,由州政府研究适时提高标准,并按分级负担的原则,分别从州、县政法专项经费中解决。
第五条 人民调解委员会补助经费是指人民调解委员会购置办公用品、文书档案和纸张等的补助经费。各乡(镇)人民调解委员会补助经费每年按1000元给予保障;村级、社区调解委员会补助经费每年按500元给予保障,由乡(镇)人民政府统一管理,确保专款专用。
第六条 人民调解员补贴经费是指发放给被司法行政机关正式聘任的人民调解员调解纠纷的生活补贴经费。人民调解员补贴经费原则上按每人每年400元给予保障,由各县司法局统一管理,视人民调解员参与调解纠纷的数量、难易程度、社会影响、调解天数、调解成功率以及调解案件质量评查和绩效考核结果等实行“以奖代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