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四条 实行统一调度、统一洽谈与分级接待、分级洽谈相结合的制度。固定资产投资在5000万元以下的项目,原则上由引进单位自行洽谈,并在签约后一个月内将合同、协议文本报州招商局备案;5000万元以上的项目,特别是需要全州范围内配置资源或者对全州经济具有明显拉动力的项目,采取引资主体主导、招商局协调、相关单位共同参与洽谈的模式,并根据项目性质、行业分类、投资规模等因素,邀请州、县政府分管领导参加接待和洽谈。
第二十五条 引进项目正式签约后,项目责任单位应将合同(协议)及时报送相关部门备案,各县、各部门按合同(协议)中约定的条款安排工作、兑现承诺。全力做好各项协调服务工作。
第七章 项目审批与管理
第二十六条 凡签约引进的项目,均应依法规范办理审批或登记备案手续。
第二十七条 对投资项目审批实行全程跟踪代办(协办)制。审批权限在州内的,由项目责任单位或指定的职能部门全程代办(协办)。审批权限在州以上主管部门的,由项目责任单位或指定的职能部门全程协助办理。
第二十八条 做好引进项目的动态管理和协调服务工作。包括前期各类手续的办理,项目建设的进度、质量和投资到位情况的监督管理以及建成后的生产经营管理等。
第二十九条 对招商引资项目实行月跟踪、季督查、年考核。
第八章 优化投资环境
第三十条 各级政府、部门应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强化监督、规范收费,坚决整治乱收费、乱罚款、乱摊派、乱检查的“四乱”行为。
第三十一条 对外来投资企业从政策、资金、技术、人才、管理、环境等方面给予指导帮助,为企业创造良好的投资和发展环境。同时规范对外来投资企业的行政执法检查。法律、法规规定及上级要求的检查工作应将检查、指导、协调、服务有机统一起来。
第三十二条 简化审批程序。所有与企业有关的政府职能部门,必须张榜公布其管理内容、审批条件、收费标准、办事程序、申报文件规格和内容、办事地点、办事人员,并承诺工作及审批时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