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负责全州招商引资工作,制定中长期招商活动的规划和年度重大招商引资活动方案,并组织实施;
3、负责协调全州招商引资工作所涉及的财税、金融、发改、经贸、工商、技术监督、城建、国土、旅游、环保、安监、公安、消防、地震、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等各方面的相关事宜。协调解决州外投资商在我州投资企业运行当中遇到的有关问题;
4、组织相关单位参加全州招商引资工作中重点项目的立项、可研、论证、评估等项目前期工作;
5、负责组织、协调招商引资重大活动。调查研究、收集信息,为州委、州政府决策提供招商引资信息及意见建议,负责全州招商引资体系建设。
第八条 为依法开展好招商引资活动,避免各类经济纠纷的发生,聘请常年法律顾问,提供招商法律服务。
第三章 宣传及信息发布
第九条 州招商引资工作的宣传和信息发布工作由州招商局负责开展。
第十条 各县、州直各部门主办、承办的招商引资性质的发布会、座谈会、联谊会等活动,需要宣传、推介海北的,应与州招商局衔接,按全州统一口径进行宣传和推介。
第十一条 各地、各部门通过各种渠道获得的招商引资信息,都应及时反馈到州招商局,以实现全州信息资源共享。
第十二条 各新闻部门在对内、对外宣传中,涉及到的招商引资重要统计数据等信息,应以州招商局提供的为准。
第四章 项目库及项目推介
第十三条 建立州、县、企业三级联动开展招商引资的工作格局,不断健全和完善全州项目库及项目推介体系建设。
第十四条 各县、州直各部门相应建立招商引资项目库,根据各自工作实际不断进行充实和完善,并积极开展招商推介工作,同时报州招商局统一汇编印发。
第十五条 各县、各部门应重视项目库及招商推介工作,保障经费投入,做好项目谋划并加大前期工作力度,开展全方位、多层面、宽领域招商引资活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