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北州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海北州招商引资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北政〔2010〕44号)
各县人民政府,青海湖农场,州政府各部门:
现将《海北州招商引资管理办法(试行)》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
二〇一〇年五月二十六日
海北州招商引资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促进对外开放,改善投资环境,扩大招商引资规模,提高招商引资水平,加快推进“生态立州、农牧稳州、工业富州、科教兴州、旅游活州”战略步伐,全方位、多层次、宽领域开展招商引资活动,推动我州经济社会事业跨越发展、绿色发展、和谐发展、统筹发展,根据国家和省政府相关规定,结合我州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中的招商引资是指:从州外引进项目、资金、人才、以及技术品牌、专利等有形或无形资产的经济行为(不含国家政策性投入的资金和项目)。
第三条 本办法中招商引资的领域包括:工业、农牧业、城乡基础设施建设、商贸流通、物流、矿产资源勘探开发、旅游业、高新技术产业以及教育、文化、卫生等社会公益事业。
第四条 招商引资项目应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和我州的产业导向。
第五条 招商引资过程中的一切审核、报批和投资者需要办理的事项,在法律、法规和政策允许的范围内,为投资者提供最优惠的政策,最优良的环境,最优质的服务,最有效的保障。
第二章 工作机构及其职责
第六条 海北州招商局为州招商引资工作机构,负责对全州招商引资工作的研究、指导、服务和日常管理工作,并协调解决投资者在投资过程中的疑点和难点问题。各县、州直各部门也应指定专人负责招商引资工作。
第七条 海北州招商局的职责
1、贯彻落实国家、省招商引资的法律、法规和方针、政策以及州政府关于利用外资的工作部署。负责拟定全州招商引资的政策、措施、管理办法,做好招商引资的宣传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