普查的标准时点为2011年12月31日,时期资料为2011年度。按照分步开展、控制节点的原则,我州水利普查工作主要分4个阶段:
第一阶段:2010年,开展普查方案设计、试点、培训和宣传动员等工作。在省水利普查实施方案及相关的技术标准和工作规范下发后3个月内,结合本地实际,在3个月内完成当地水利普查实施方案。
2010年将重点开展水利普查试点和培训工作。国家普查试点和实施方案下发后,各地要根据统一安排,配合做好试点相关工作,组合做好本区域水利普查培训工作。
第二阶段:2011年,开展清查登记、台账建设和现场调查等工作。一是整理分类已有的台帐,制定现场调查的具体方案及现场调查的各项准备工作;二是完成现场调查和清查登记工作;三是完成台帐建设和复合工作。
第三阶段:2012年1月至6月,填表上报、数据处理和审核验收。
第四阶段:2012年7月至12月,普查成果验收、汇总发布和资料开发工作。
四、普查的组织和实施
全州水利普查涉及范围广、参与部门多、调查任务重、技术要求高、工作难度大。各地区、各部门要按照“全州统一领导、部门分工协作、地方分级负责、各方共同参与”的原则,认真做好普查的宣传动员和组织实施工作。对普查工作中遇到的各种困难和问题,要及时采取措施,切实予以解决。
为加强对此项工作的指导,进一步明确普查任务,细化普查要求,健全工作机制,落实普查责任,州政府成立第一次全州水利普查领导小组,负责普查的组织和实施工作。各地各部门要各司其职、各负其责、通力协作、密切配合,共同做好普查工作。各县人民政府也要设立相应的普查领导小组及其办公室。各县的普查机构在5月底以前成立,并将相关情况报州普查领导小组办公室。并尽快落实水利普查前期准备工作的牵头部门、负责人和联络人,并分别于2010年5月15日前将相关人员名单报省、州第一次水利普查领导小组办公室。
五、普查的经费
普查所需经费由中央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共同负担,并列入相应年度的财政预算,按时拨付,确保到位。按照中央和地方分别筹集水利普查工作经费原则,州、县级财政应及时将所需经费列入财政预算。
六、工作要求
凡在我州境内水利普查范围内的单位,都必须严格按照《
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的有关规定和此次普查的具体要求,如实填写、按时报送普查数据,确保基础数据真实可靠。任何地方、部门、单位和个人都不得虚报、瞒报、拒报、迟报,不得伪造、篡改普查资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