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章 征收标准
第六条 根据省物价局批复,年票具体收费标准如下:
1.一类车:机动三轮车每年每辆150元。
2.二类车:⑴ 方向盘式拖拉机每年每辆200元;⑵ 私家小客车和出租小客车(7座以下,含7座小型客车)每年每辆550元;⑶ 出租小汽车每年每辆720元;⑷ 公共汽车跨越公路行驶10公里以上每年每辆600元;⑸ 9座(含9座)以下单位小车、小客车、小货车,属非营运车辆每年每辆1400元,营运车辆每年每辆1600元;⑹ 10座以上20 座(含20座)以下客车、2吨(含2吨)以下货车,属非营运车辆每年每辆1600元,营运车辆每年每辆2400元。
3.三类车:21座以上50座以下(含50座)客车、2吨以上至5吨(含5吨)的货车,属非营运车辆每年每辆3000元,营运车辆每年每辆4000元。
4.四类车:51座以上客车、5吨 以上至15吨(含15吨)货车每年每辆5000元。
5.五类车:15吨以上货车和各种集装箱车每年每辆7000元。
营运车辆的界定以辖区内交通行政主管部门核定的《道路运输证》为准。
第五章 免缴范围
第七条 依《
收费公路管理条例》、《
广东省公路收费站管理办法》以及省政府规定可免交车辆通行费的车辆,免收车辆通行费年票和次票。
第八条 军队、武警系统纳入地方管理的车辆,按规定和标准计征车辆通行费年票。
第六章 缴费时间
第九条 每年度机动车辆通行费年票缴费的时间为每年1月1日至3月31日(2009年度机动车辆通行费年票缴费的时间为2009年7月1日至2009年10月31日),一次性全额征收。
第七章 计征方法
第十条 新购车辆,按《机动车行驶证》发证日期的次月起开始计征车辆通行费年票,机动车所有人须持《机动车行驶证》到车辆通行费年票征收点缴交年票;外地迁入车辆按迁入的次月起开始计征车辆通行费年票。
第十一条 新入户车辆从事道路运输经营的,先到交通行政主管部门申办道路运输经营许可手续,并持交通行政主管部门核发的《道路运输证》到车辆通行费年票征收点办理有关手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