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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司法厅关于印发浙江省律师事务所年度检查考核实施细则(试行)的通知

  6.与聘用律师、辅助人员签订合同,为其办理失业、养老、医疗等社会保险情况;
  7.建立执业风险、事业发展、社会保障等基金及其使用情况;
  8.管理、指导实习人员和辅助人员情况;
  9.管理分支机构情况;
  10.依法纳税情况。
  (六)落实《浙江省律师行业党的基层组织建设工作规范》,开展党建工作情况,主要包括:
  1.支部建设和开展工作情况;
  2.落实党员大会、民主生活会、民主评议党员、党课以及思想政治工作情况;
  3.组织本所党员政治理论学习、参与社会公益活动情况;
  4.党员思想建设、作风建设、反腐倡廉建设情况;
  5.创建先进党支部、优秀共产党员、党员律师示范岗等活动情况;
  6.党员律师组织关系接转情况;
  7.党员参加组织生活,履行党员义务,创先争优情况;
  8.新发展党员情况;
  9.党员受纪律奖惩情况;
  10.本所团组织建设和工作情况。
  (七)律师事务所履行律师协会会员义务情况,主要包括:
  1.遵守律师协会章程,执行律师协会决议情况;
  2.完成律师协会指派的工作任务,组织律师参加律师协会的各项活动情况;
  3.在律师事务所或者本所律师被投诉、举报、惩处调查过程中,积极配合接受调查情况;
  4.认真执行律师协会作出的惩戒决定情况;
  5.组织和参加律师执业责任保险情况;
  6.按规定交纳律师协会会费情况。
  (八)司法行政机关认为应当列入考核的其他情况。
  第九条 对律师执业年度考核备案,主要审查以下内容:
  (一)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规章,遵守职业道德、执业纪律情况;
  (二)遵守律师协会章程和行业规范,履行会员义务情况;
  (三)办理法律服务业务情况;
  (四)办理重大、疑难、群体性案件和参与重大敏感事件向所在律师事务所、律师协会和司法行政机关请示报告情况;
  (五)履行法律援助义务,参加社会服务及其他社会公益活动情况;
  (六)被投诉情况;
  (七)受行政、行业奖惩情况;
  (八)继续教育培训情况;
  (九)完成律师事务所指派的各项任务情况;
  (十)司法行政机关认为应当列入备案审查的其他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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