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七条 司法行政机关对律师事务所的年度检查考核采用书面审查与实地检查相结合的方式,并结合日常监督管理掌握的情况,综合评定考核意见。
第二章 检查考核内容
第八条 律师事务所年度检查考核内容为:
(一)律师事务所执业资质情况,主要包括:
1.是否符合
《律师法》和《
律师事务所管理办法》规定的法定条件,包括合伙人、个人所设立人是否受到行政处罚而丧失资格条件,合伙人有否达到三名以上,律师事务所设立资产有否保持法定数额等;
2.是否依法履行了律师事务所章程、合伙协议、负责人、合伙人、住所、分所派驻律师等各项变更登记、备案手续。
(二)本所律师队伍建设情况,主要包括:
1.律师的数量、素质、结构及变化情况;
2.组织律师开展思想政治教育和职业道德、执业纪律教育情况;
3.组织律师开展业务学习和参加职业培训情况;
4.对律师执业实施监督情况;
5.律师被投诉情况;
6.律师受行政、行业奖惩情况。
(三)律师事务所遵守职业道德和执业纪律情况,主要包括:
1.是否存在违反
《律师法》等法律、法规、规章和行业执业规范的行为;
2.律师事务所被投诉情况;
3.律师事务所受行政、行业奖惩情况。
(四)年度业务活动开展情况,主要包括:
1.办理业务的数量和类别、服务质量、业务收入情况;
2.新业务拓展情况;
3.履行法律援助义务、参加社会服务及其他公益活动情况;
4.承办重大、敏感、群体性案件情况和效果;
5.因执业活动受到当事人、有关部门及社会公众表扬、投诉的情况。
(五)内部管理情况,主要包括:
1.律师事务所章程、合伙制度实施情况;
2.统一收结案审批、年度考核、利益冲突审查、质量监控、风险防范等内部各项管理制度建设和实施情况;
3.收费、财务和分配管理情况;
4.投诉查处及责任追究情况;
5.业务档案、律师执业档案建立和管理情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