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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司法厅关于印发浙江省律师事务所年度检查考核实施细则(试行)的通知


  执行过程中的情况,请及时报告省厅律师管理处。

  附件:1.浙江省律师事务所年度检查考核实施细则(试行)
  2.律师事务所年度检查考核申报表(略)
  3.律师事务所年度考核情况汇总表(略)
  4.不称职、暂缓、注销律师名单(略)

  二〇一一年四月二日

  附件1
浙江省律师事务所年度检查
考核实施细则(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对律师事务所的指导、监督,规范年度检查考核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以下简称《律师法》)和司法部《律师事务所管理办法》、《律师事务所年度检查考核办法》等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本细则所称律师事务所年度检查考核,是指司法行政机关对律师事务所上一年度执业和管理情况进行检查考核,对其执业和管理状况作出评价。
  第三条 律师事务所(含分所,下同)应当接受司法行政机关的年度检查考核,按时提交上一年度本所执业、管理情况总结报告和本所律师执业考核结果报告。
  第四条 律师事务所年度检查考核工作应当坚持依法、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坚持日常监管与年度检查考核相结合、规范管理与自律约束相结合的原则。
  第五条 浙江省司法厅负责监督、指导本省律师事务所的年度检查考核工作。市级司法行政机关组织实施本行政区域内律师事务所年度检查考核工作,审定本行政区域内律师事务所年度检查考核的等次。县级司法行政机关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律师事务所年度检查考核的初审工作,并提出年度检查考核等次建议。
  第六条 市级司法行政机关对律师事务所的年度检查考核可以与律师协会对律师执业的年度考核相结合;对律师协会实施律师执业年度考核工作进行监督指导,对考核结果进行备案审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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