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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司法厅关于印发浙江省律师事务所年度检查考核实施细则(试行)的通知

浙江省司法厅关于印发浙江省律师事务所年度检查考核实施细则(试行)的通知
(浙司〔2011〕44号)


各市、县(市、区)司法局,省直律师协会:

  现将《浙江省律师事务所年度检查考核实施细则(试行)》(以下简称《实施细则》)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律师事务所年度检查考核是对律师事务所和律师执业管理的重要手段,是司法行政机关日常监督管理的一项常规性工作,各地要严格按照司法部《律师事务所年度检查考核办法》和省厅《实施细则》的规定,认真开展相关工作,及时发现、纠正律师事务所和律师在执业、管理活动中存在的突出问题,并根据问题的性质、情节及严重程度,分别采取相关的整改措施,依法、公平、公正地予以处理,防止考核工作流于形式。今后,省厅不再每年下文部署年度考核工作,请各市司法局结合本地工作实际作出安排。《律师事务所年度检查考核申报表》(附件2)可从省厅门户网站下载。

  一、关于对省直律师事务所和律师的年度检查考核。在省厅部署全面落实属地管理前,仍按以往规定办理,即:律师执业年度检查考核由省直律师协会负责,报杭州市司法局备案审查;律师事务所年度检查考核由省直律师协会负责初审,报杭州市司法局考核。

  二、关于对法律援助中心的法律援助律师的年度考核。参照律师事务所律师的年度考核要求办理,即由所在法律援助中心考核后,由市级律师协会考核确定等次。

  三、关于对公职律师、公司律师的年度考核。今年的公职律师、公司律师的年度考核工作,按照省厅浙司办〔2010〕39号文件要求办理。

  四、仔细核对信息数据。为保证律师管理平台信息的准确性,在年度检查考核工作中,各级司法行政机关、律师事务所应当认真核对“浙江省律师综合管理平台”数据库有关律师事务所和律师的基本信息(包括律师事务所住所、负责人、合伙人、党支部形式、本所律师人数以及律师的学历、学位、党派、专业特长、照片等情况)。信息数据有不一致的,请及时反馈省厅予以修正。发现有应该办理变更登记手续的,应抓紧办理;对不再从事律师职业的律师,应抓紧办理注销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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