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司法厅、浙江省妇女联合会关于在全省开展法律援助巾帼维权工程的通知
(浙司〔2011〕54号)
各市、县(市、区)司法局、妇女联合会:
为深入推进社会矛盾化解、社会管理创新和公正廉洁执法“三项重点工作”,认真贯彻实施《
浙江省预防和制止家庭暴力条例》,进一步发挥法律援助在妇女权益保障工作中的职能作用,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权益保障法》、国务院《
法律援助条例》、《
浙江省法律援助条例》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决定于2011年5月1日至2012年4月30日在全省开展“法律援助巾帼维权工程”。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统一思想,充分认识开展法律援助巾帼维权工程的重要意义
广大妇女是建设社会主义、构建和谐社会不可或缺的重要力量。改革开放以来,随着社会经济、民主法制、文化教育、社会保障等各项事业的快速发展,妇女工作得到显著加强,妇女权益保护日益受到重视并取得了明显成效,妇女的社会地位不断提高。但由于种种因素,妇女在劳动就业、学习教育,特别是农村妇女在土地承包及相关经济权益保护方面仍然存在着薄弱环节,妇女遭受家庭暴力侵害的情况仍然时有发生。当前,我省正处在经济社会快速发展的重要战略机遇期和社会转型矛盾高发期,维护社会和谐稳定的任务十分艰巨繁重。努力做好妇女维权工作,切实维护妇女的合法权益,为经济社会发展创建和睦稳定的小康家庭和创造良好的社会环境,意义十分重大。各级司法行政机关、妇联组织和法律援助机构,要站在全局和战略的高度,进一步提高对开展“法律援助巾帼维权工程”重要性的认识,切实增强责任感和使命感,加大力度,强化措施,创新方法,认真做好法律援助妇女维权工作,切实维护好广大妇女的合法权益,为实现社会公平正义、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建设“平安浙江”、“法治浙江”做出积极贡献。
二、强化措施,全面推进法律援助巾帼维权工程各项工作
各级司法行政机关、妇联组织和法律援助机构,要在总结以往妇女维权工作成功经验的基础上,认真开展“法律援助巾帼维权工程”,不断深化妇女维权工作,努力将巾帼维权工程打造成切实保障妇女合法权益的民心工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