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九)合伙人之间争议的解决方法和程序,违反合伙协议承担的责任;
(十)其他需要载明的事项。
合伙协议的内容不得与法律、法规、规章相抵触。
合伙协议应当由全体合伙人协商一致并签名,自登记机关核准之日起生效。
三、合伙人
第十条 合伙法律服务所的合伙人,是指参与合伙法律服务所内部管理,并对合伙法律服务所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的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
第十一条 合伙人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依法取得法律服务工作者执业证书;
(二)具有三年以上执业经历;
(三)担任合伙人之前三年内未受过司法行政机关的行政处罚;
(四)在本所专职从事基层法律服务执业。
第十二条 合伙人享有下列权利:
(一)参加合伙人会议,行使表决权;
(二)推选或者被推选为基层法律服务所主任;
(三)提请修改合伙协议、基层法律服务所章程和内部管理制度;
(四)监督合伙人会议决议的执行,监督基层法律服务所的执业活动和内部管理活动;
(五)依照合伙协议的约定退出合伙;
(六)依照合伙协议对基层法律服务所的财产拥有所有权和收益分配权;
(七)合伙协议约定的其他权利。
第十三条 合伙人承担以下义务:
(一)依照合伙协议履行相关监督和管理职责;
(二)遵守合伙协议、基层法律服务所章程和内部管理制度;
(三)执行合伙人会议的决议;
(四)对本所聘用的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进行职业道德和执业纪律教育,对其执业活动实施检查和监督;
(五)对基层法律服务所的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
(六)合伙协议约定的其他义务。
第十四条 合伙法律服务所吸收新合伙人,应当依照合伙协议约定的条件和程序办理,并签订书面协议。
第十五条 合伙人退出合伙,应当依照合伙协议约定的条件和程序办理。合伙协议没有约定提出退伙时间要求的,退伙人应当提前三个月书面通知其他合伙人。其他合伙人应当自收到通知之日起三个月内,与退伙人办结退伙事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