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司法厅关于启用浙江省司法厅督导证的通知
(浙司办〔2011〕26号)
各市司法局、义乌市司法局,省监狱管理局、省劳动教养管理局、浙江警官职业学院,省属监狱劳教单位,厅机关各处室、省律师协会:
根据《浙江省司法厅党委督导工作暂行办法》(浙司党〔2011〕5号)精神,省厅决定启用《督导证》,在督导人员执行督导任务时使用。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证件样式(见图)
(尺寸:65*96毫米)
正面:略 反面:略
二、持证人员范围
厅党委督导组成员,厅纪委监察室工作人员。
三、持证人工作职权
持证人按照《浙江省司法厅党委督导工作暂行办法》的规定,通过综合督导、专项督导、蹲点(巡视)督导、明查暗访等方式开展督导,必要时直接进入工作场所开展督导工作。持证人主要履行以下职责:
(一)对全省司法行政系统履行职责情况和领导班子、领导干部贯彻落实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执行上级重大决策部署情况开展监督检查和指导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