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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司法厅关于颁发李飞等13人公职律师工作证的决定
浙江省司法厅关于颁发李飞等13人公职律师工作证的决定
(浙司〔2011〕65号)
杭州市、绍兴市司法局:
根据《浙江省公职律师试点方案》和《关于扩大公职律师试点工作的通知》等规定,经研究,同意下列13人担任公职律师,予以颁发《公职律师工作证》。
一、
杭州市(1人)
李 飞 杭州市地方税务局
二、
绍兴市(12人)
许 刚 绍兴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马 海 绍兴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吴绍庆 绍兴市司法局
徐世炯 绍兴市司法局
贺 彪 绍兴市司法局
李晓雯 绍兴市公安局
樊 德 绍兴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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