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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司法厅关于颁发李飞等13人公职律师工作证的决定

浙江省司法厅关于颁发李飞等13人公职律师工作证的决定
(浙司〔2011〕65号)


杭州市、绍兴市司法局:

  根据《浙江省公职律师试点方案》和《关于扩大公职律师试点工作的通知》等规定,经研究,同意下列13人担任公职律师,予以颁发《公职律师工作证》。

  一、杭州市(1人)

  李 飞  杭州市地方税务局

  二、绍兴市(12人)

  许 刚  绍兴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马 海  绍兴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吴绍庆  绍兴市司法局

  徐世炯  绍兴市司法局

  贺 彪  绍兴市司法局

  李晓雯  绍兴市公安局

  樊 德  绍兴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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