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规范管理行为,提高管理水平。各级司法行政机关和行业协会要严格依法依规履行职责,健全管理制度,提高执行能力,做到行业管理规范具体、针对性强,管理不越位、不缺位、不错位,防止管理失之于宽、失之于软的现象发生;要不断创新工作举措、工作方法,积极构建“服务发展、服务民生、服务基层”的长效机制。各法律服务机构要规范内部管理,健全内控机制,夯实基础工作,严格按规定收费,防止片面追求经济利益、不正当竞争、不廉洁自律等问题的发生。
(三)完善行业自治,强化行业自律。要按照“组织体系完整、职能定位清晰、规章制度健全”的目标要求,完善法律服务行业协会组织体系,切实发挥行业协会的自治功能,引导行业协会与法律服务机构加强自身建设。坚持“法律至上、服务为民”的宗旨,进一步扩大法律服务内容和范围,搭建为民服务平台,完善各类便民措施,做到服务热情、文明、诚信,服务方式及时、便捷,服务质量优质、高效。强化品牌意识,树立“服务质量就是生命”的理念,从源头上坚决杜绝错、假案件的发生,树立法律服务行业“热心公益活动、服务环境优美、业务建设规范”的良好社会形象。坚持推行服务承诺和服务公开,向社会公开法律服务机构设立、从业准入条件及办理流程,法律服务机构和从业人员基本情况,服务事项办理程序、收费标准和相关依据,执业纪律和职业道德、监督投诉方法。
(四)严格日常管理,强化诚信服务。要指导行业协会与法律服务机构进一步完善内部管理制度,规范业务规程,健全服务质量跟踪反馈、责任赔偿等制度,强化服务质量控制和考核。省、市两级司法行政机关、行业协会要积极创造条件,尽快建立以年检注册信息、日常监督管理信息和奖惩信息为基础,以有关部门、司法机关和客户提供的法律服务机构、法律服务人员的信用信息为重点,兼顾其它有关信用信息的法律服务行业信用信息系统。要建立法律服务机构和法律服务人员的违法违纪记录制度,定期向社会披露。业务主管部门要制定创建标准,积极组织广大法律服务机构开展群众满意法律服务基层站所创建工作,以创建活动的实效来衡量行风建设成果。
(五)加强监督检查,强化责任追究。要进一步强化法律服务行业协会自律管理职能与行风建设主管部门的行政监督职能,拓宽监督渠道,努力构建行业自律、行政监管、社会监督相结合的法律服务行业行风建设长效机制。要加大对法律服务机构统一收案收费、投诉查处、重大复杂案件集体讨论以及群体性、敏感性案件报告等制度执行情况的监督检查力度,定期、不定期开展法律服务办案质量专项检查,做好客户投诉、调查取证、违规惩戒等工作,及时发现、防范和纠正行业不正之风。要加强与司法机关和物价、工商、税务等部门的沟通联系,畅通社会舆论监督与服务对象征询等信息反馈渠道,全面掌握法律服务机构和从业人员的执业状况。要通过开辟政风行风热线、召开新闻媒体通报会、服务对象恳谈会等形式,了解掌握公众对法律服务行业的意见建议。要进一步加强行政监察部门对法律服务行业违法违纪投诉查处工作的督查力度,强化责任追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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