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德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加快发展家庭服务业的意见

  五、维护从业人员合法权益
  (一)规范家庭服务机构与从业人员的关系。家庭服务企业要与其招用的家庭服务从业人员建立正式的劳动关系。要尽快制定统一的家庭服务企业与消费者之间的家庭服务合同样本和与家庭服务从业人员之间的劳动合同样本,明确合同责任,对三方权益和责任做出详细规定,保证三方的用人、服务和维权行为有法可依。
  (二)维护家庭服务从业人员劳动报酬和休息休假权利。要定期公布家政服务员劳动报酬指导价位,促进劳动报酬水平的合理确定。家政服务机构支付给派遣制家政服务员、居家养老服务从业人员的工资不得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家政服务机构向员工制家政服务员收取管理费的,不得高于月收入的10%。员工制家政服务员可以实行不定时工作制,但家政服务机构及家庭应当保证其休息休假权利;不能安排休息休假的,应当协商支付劳动报酬予以补偿。家政服务机构向派遣制家政服务员支付的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经济补偿金,由双方协商约定。
  (三)鼓励从业人员参加社会保险。家庭服务机构及其从业人员应当按规定参加社会保险,缴纳社会保险费。非员工制城镇户籍家政服务员可以灵活就业人员身份,自愿参加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和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或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非员工制农业户籍家政服务员可以自愿参加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新型农村合作医疗,或以灵活就业人员身份自愿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或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未在用人单位参加工伤保险的非全日制从业人员以及其他灵活就业人员,自愿参保的,可由用人单位向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申请办理工伤保险登记,并实行灵活缴费方式。商业保险公司要开办针对家庭服务业的、以从业人员和家庭服务消费者为主要对象的专项商业保险业务,力争将双方在服务中可能产生的风险降低到最小。要在家政服务员参保、工伤认定、劳动能力鉴定和待遇发放等方面,简化工作程序,提供及时、高效、便捷的服务。
  (四)及时妥善处理涉及家庭服务机构与其从业人员之间的劳动争议案件。要在家庭服务业密集区域建立区域性、行业性基层调解组织,促进家庭服务机构积极开展劳动争议处理工作,有条件的应成立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要开辟“绿色通道”,采取“巡回庭”、“休息日开庭”、“一步到庭”等便民措施,依法运用简易程序、终局裁决、裁决先予执行等方式,努力提高办案效率。加强与人民法院的沟通协调,探索仲裁程序与诉讼程序的有效衔接,提高仲裁裁决的执行效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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