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德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印发《关于加快发展公共租赁住房实施细则》的通知

德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印发《关于加快发展公共租赁住房实施细则》的通知
(德政办发〔2011〕14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
  市住建局《关于加快发展公共租赁住房实施细则》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落实。

德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二○一一年六月九日

关于加快发展公共租赁住房实施细则
(市住建局 2011年6月)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快发展公共租赁住房建设,解决我市城市中等偏下收入家庭及新就业职工和外来务工人员等特殊群体住房困难,根据省政府办公厅《转发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等部门关于加快发展公共租赁住房的实施办法的通知》(鲁政办发〔2010〕45号)要求,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本细则所指公共租赁住房,是指政府提供支持政策,由政府或其它机构投资建设(筹集),主要面向城市中等偏下收入及新就业职工和外来务工人员等住房困难家庭出租的保障性住房。
  公共租赁住房政策出台之前,政府机关、企事业单位投资建设、面向本单位职工出租的经济租赁住房、租赁性经济适用住房、农民工公寓(集体宿舍)、青年公寓、教师公寓、人才公寓、周转住房等所有租赁住房,按公共租赁住房管理。
  第三条 市中心城区(含德城区、经济开发区、运河经济开发区)和各县(市)人民政府所在镇及各类开发区、工业园区、产业园区和大中型企业所在地范围内,公共租赁住房的建设(筹集)、配租和管理,适用本细则。
  第四条 市、县两级政府是公共租赁住房建设的责任主体。其中,市政府负责市中心城区的公共租赁住房建设及对各县(市)公共租赁住房建设的督导,由市政府住房保障部门会同有关部门负责实施。各县(市)政府负责本县(市)公共租赁住房建设,由各县(市)政府住房保障部门会同有关部门负责实施。
  市、县两级政府住房保障主管部门负责公共租赁住房的行政管理工作。市、县两级政府发展改革、监察、财政、规划、国土资源、民政、物价、统计、工商、公安、地税、人社、人防、人行、银监、住房公积金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分工,负责做好公共租赁住房规划选址、项目立项、资金筹措、用地和税费优惠政策落实及供应对象收入、资产、住房情况审核等相关工作。
  市政府将公共租赁住房纳入政府住房保障体系,列为市政府重点督查事项,并纳入对各县(市、区)和市直部门的目标责任制管理和综合考核体系,严格考核奖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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