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阿里地区行署办公室关于开展阿里地区第一次全国水利普查工作的通知


  根据《国务院第一次全国水利普查总体方案》、《西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在全区认真开展全国第一次水利普查的通知》(藏政办发[2010]74号)的安排部署和我地区与全国同步进行的总体要求,我地区第一次全国水利普查分为以下四个工作阶段:

  第一阶段(2010年):主要开展组建机构、确定人员、宣传动员、制定方案、技术培训、落实经费等工作。

  第二阶段(2011年):主要开展清查登记、台账建设和现场调查工作。

  第三阶段(2012年1月至6月):主要开展填表上报、质量抽查、数据审核、数据处理、数据上报工作。

  第四阶段(2012年7月至1月):主要开展普查成果验收、汇总发布和资料开发工作。

  四、普查的组织和实施

  第一次全国水利普查涉及范围广、参与部门多、调查任务重、技术要求高、工作难度大,地县各有关部门要按照“全区统一领导、部门分工协作、地县分级负责、各方共同参与”的原则,认真做好水利普查的宣传动员和组织实施工作。对普查工作中遇到的各种困难和问题,各县要及时采取有效措施,切实加以解决。

  为了加强对我地区第一次水利普查工作的领导,地区行署成立了阿里地区第一次全国水利普查领导小组(名单见附后),负责全地区水利普查的组织和实施工作。地区第一次全国水利普查领导小组各成员单位要各司其职,各负其责,通力协作,密切配合,共同做好普查工作。

  五、普查的经费保障

  地区第一次全国水利普查所需经费由地、县财政分级负担,分别列入相应年度的各级财政预算,并按时拨付,确保到位。各县人民政府对此项工作要高度重视,要依据水利普查实施方案,科学测算普查所需经费,并建立健全财务管理制度,精打细算,节俭办事。

  六、普查工作要求

  (一)坚持依法普查。在我地区行政区域内的所有普查对象必须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的有关规定和此次普查的具体要求,按时、如实的填报普查表。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虚报、瞒报、拒报、迟报,不得伪造、篡改普查资料。地县统计执法机构和监察机关要加大对普查工作中违法违纪行为的查处力度,坚决杜绝人为干扰普查工作的现象,保证水利普查顺利进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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