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补助办法。个别已关闭破产、特别困难企业,在预留参保费用后无力承担20%缴费或无力参保并承担相应费用的情况下,经国资委审核确认,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批准同意,可向同级财政申请补助资金,同级财政应给予适当支持,以保证工伤基金平衡运行,帮助解决老工伤人员等纳入工伤保险统筹管理问题;在工伤保险基金没有结余或结余较少的情况下,先向同级财政申请解决,同级财政确有困难无力解决的,再向上一级财政申请解决。确保到2011年底,我地区解决国有企业(含关闭破产)老工伤人员纳入统筹管理筹集资金到位率达到60%以上。
五、工作方法和步骤
第一阶段:2011年2月19日至4月5日,地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财政局、国资委、监察局联合制定的《阿里地区国有企业老工伤人员等纳入工伤保险统筹管理工作实施方案》经地区行署审定后上报区人社厅、财政厅、国资委、监察厅;3月21日至4月5日召集国有企业老工伤人员等纳入工伤保险统筹管理工作相关人员工作协调会议,安排部署工作。
第二阶段:2011年4月6日至4月26日,对我地区范围内关闭破产国有企业预留工伤费用进行冻结,并核实、清理、归集到当地工伤保险基金专户,保证工伤保险基金安全有效运行。同时,开展参保登记工作,办理参保手续。从2011年1月1日起,我地区要按工伤保险有关规定,建立完善参保个人账户,支付相应待遇。
第三阶段:2011年4月27至8月11日,由地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牵头,会同地区财政局、国资委、监察局组成联合检查组,对我地区落实工作情况进行全面检查考核。2011年8月,核查清算财政补助资金和上级财政补助资金。
第三阶段:2011年8月12日至12月20日,对我地区解决关闭破产企业老工伤人员筹集资金到位率情况进行核查。
六、工作要求和分工
(一)成立由地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财政局、国资委、监察局为成员的国有企业老工伤人员等纳入工伤保险统筹管理工作协调小组,地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具体负责制定实施方案和组织实施,地区财政局负责补助资金筹集和分配,核拨、核查、结算;地区国资委负责确认国有企业(关闭破产企业、困难企业)老工伤人员;地区监察局依法对解决关闭破产的国有企业老工伤人员参保工作进行监督检查。各县各有关单位也要制定相应实施方案,并成立工作协调领导小组,务必于2011年4月10日前将符合政策规定的国有企业老工伤人员情况上报地区国有企业老工伤人员等纳入工伤保险统筹管理工作协调领导小组办公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