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阿里地区国有企业老工伤人员等纳入工伤保险统筹管理工作实施方案


  (二)加快对老工伤人员资格确认和劳动能力鉴定、初审工作,按照《条例》规定并结合执行藏劳社办[2009]393号文件规定,简化初审程序和时间,确保国有企业(关闭破产和困难企业)的老工伤人员纳入工伤保险统筹管理工作如期完成,确保老工伤人员各项待遇按时支付和享受。

  (三)企业老工伤人员纳入工伤保险统筹管理后,按《条例》规定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其新发生的工伤保险待遇;已按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政策规定享受养老保险待遇的退休老工伤人员,继续按原渠道领取基本养老金,以后的工伤医疗费等其他工伤保险待遇纳入工伤保险基金统收管理。

  三、做好新旧政策的衔接工作

  近年来党中央、国务院、区党委、政府高度重视老工伤的权益保障工作,为解决好“老工伤”等历史遗留问题,国家、自治区各有关部门多次下发文件,安排部署工作,基本保障了老工伤人员的合法权益。我地区各县、各单位也能够采取措施,扎实工作,为推进将企业未纳入统筹管理的工伤人员(以下简称老工伤人员)纳入工伤保险统筹管理工作付出努力,也取得一定成效。但还是存在各单位工作开展不平衡,效果不理想的问题,在此次工作实施中,要统一行动、统一制度,防止工作开展不平衡,既要执行好自治区原劳动和社会保障厅、财政厅、联合下发的藏劳社办[2009]393号、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关于切实加强老工伤人员纳入工伤保险统筹管理工作的通知》(藏人社办[2010]131号)文件规定,也要注意把握新旧《条例》有关政策的衔接,确保各项政策落实到位。

  四、做好资金筹集和补助工作

  (一)资金筹集渠道。各县各单位要通过统筹基金调剂、企业趸缴部分费用、政府补助等办法,筹集国有企业老工伤人员纳入工伤保险统筹所需资金。即按照自治区原藏劳社办[2009]393号文件规定,由用人单位、工伤保险基金、同级政府部门共同承担,其中,用人单位承担20%,工伤保险基金和同级财政各承担40%。财政安排的资金应及时划入相应的工伤保险基金财政专户,单位承担部分由用人单位在每月进行工伤保险待遇统筹缴费时按月一并缴入工伤保险基金专户。截至2010年底,我地区纳入参保范围而未参保的企业及各用人单位,均应依照《条例》规定及时参保缴费,在一次性缴清参保费用或欠缴费用后,同步将其老工伤人员全部纳入工伤保险统筹管理;凡已参保的企业,应将其老工伤人员直接纳入工伤保险统筹管理,所需资金通过工伤保险基金调剂解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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