阿里地区国有企业老工伤人员等纳入工伤保险统筹管理工作实施方案
为进一步做好我地区国有企业老工伤人员等纳入工伤保险统筹管理工作,切实解决我地区老工伤人员待遇问题,根据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财政部、国资委、监察部4部委联合下发的《关于做好国有企业老工伤人员等纳入工伤保险统筹管理工作的通知》(人社部发[2011]10号)、西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西藏自治区国有企业老工伤人员等纳入工伤保险统筹管理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藏政发[2011]18号)及2011年1月25日召开的全国老工伤人员纳入统筹管理工作视频会议的精神,结合我地区实际,特制定本方案。
一、目标和任务
以科学发展观为统领,以宣传实施《
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和新修订的《
工伤保险条例》(国务院第586号令,以下简称《条例》)为契机,各县各有关单位要高度重视将国有企业老工伤人员等纳入工伤保险基金统筹管理工作,采取切实有效措施,明确目标和任务,务必在2011年4月15日前将国有企业(含中直企业和关闭破产企业)有伤残等级的老工伤人员和工亡职工供养亲属全部纳入工伤保险基金统筹管理,同时也要统筹兼顾解决好国有企业其他老工伤人员和集体企业、原国有集体改制企业老工伤人员纳入工伤保险基金统筹管理问题,确保到2011年11月15日前基本实现上述各类企业老工伤人员全部纳入工伤保险基金统筹管理。在现行地级统筹管理基础上,待我地区老工伤人员纳入工伤保险基金统筹管理工作结束、各方面条件成熟后,再按国家要求逐步实行自治区级统筹。
二、做好各项基础工作
(一)各县各有关单位除要按照自治区原劳动和社会保障厅、财政厅《关于将老工伤人员纳入工伤保险统筹管理工作的通知》(藏劳社办[2009]393号)明确规定的范围和对象执行外,要加快扩大工伤保险覆盖面,按照《
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和《条例》规定实现各类企业全部参加工伤保险,并按照规定将各类企业(集体企业、其他企业)的工伤人员纳入工伤保险统筹管理。对原已按照规定通过一次性支付补偿金等办法终止工伤保险待遇关系的各类企业工伤人员,不再作为老工伤人员纳入工伤保险统筹管理对象。同时,要加强工伤保险费征收管理,确保应收尽收,增强基金保障能力。